[證據]無理退劣文 證據

看板PttLaw作者 (bon ami)時間17年前 (2007/06/13 18: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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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M 看板] 作者: zmcse (bon ami) 看板: BM 標題: Re: [討論] 隱板文章禁止轉出 時間: Wed Jun 13 18:35:49 2007 我的 case 有些類似,可以說出來供參考 不同點是我所碰到的是明板 因 PoliticLaw 案, 申訴至 AboutBoards 被判敗訴,自然就需要將相關文件轉錄至 pttlaw 群組長就不高興。就發了這個公告 我的見解跟他不一樣,我認為公告基於上訴需要,自然可以轉錄 這雙方辯論,自然語氣難免,但就因 "搞不清楚你是怎麼當群組長的"一句 就被劣文退回,甚至不公告水桶。 我想這樣的舉措是不好吧,可是申訴有效嗎 ? 真的一關一關的, 對 ppt 法治很沒信心,當權者贏,打這官司就是兩個人在打 輸了就輸了,根本就沒有人理會和關心正義出口, 這才會到 BM 來討論。 [附錄] 3 5/21 Majestic ◇ 劣文退回(請詳細看致底板規第1及第3點)Re: [公告 作者 zmcse (bon ami) 看板 AboutBoards 標題 Re: [公告] 請勿在未經許可之下轉錄本板文章 時間 Mon May 21 17:35:14 2007 ─────────────────────────────────────── ※ 引述《Majestic ( )》之銘言: : 此板為專門討論國家研究院群組底事務, : 請勿未經他人及板主許可轉錄文章至他板。 搞不清楚你是怎麼當群組長的 市民基於自己的利益,要上告當然需要證據, 既然上告,當然是所有券宗移往上級機關。 請問有何理由不可轉錄呢 ? ※ 引述《lostname (so be it)》之銘言: : 公務板隱板內文章是公務使用 : 版權應該屬於該單位而非私人 : 像是在公司內替公司做的東西, 版權屬於公司一樣 : 雖然個人有存取的權限, 是否公開的決定權仍在公司本身 : 在公告禁止轉出下還轉出, 應屬竊盜行為 : 如果要作為證物, 也應由法院來函申請調閱 : 否則也無法作為證物使用 : 因為我本身做工作就需要簽署保密條款 : 不論是現在所做的案子/知道的相關資訊都不能夠外流 : 剛好看到談論到組務隱板文章是否可以轉出的問題 : 順便來討論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20.191

06/13 18:39,
我支持你
06/13 18:39

06/13 18:43,
那版規定的有點沒意義...但他既然要求必須經本人和版主同意
06/13 18: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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