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Alltogether版主濫權

看板PttLaw作者時間18年前 (2006/01/16 02:37), 編輯推噓20(2998)
留言46則, 2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alltogether版真是夠亂了! 一大堆根本就是不倫女 不實 網路男蟲 詐騙集團 變態男甲徵友之名行詐騙之實 而且版主疑似跟她們有掛勾 刻意保留有些某些問題網友的文章 只保留 徵到對象的感謝文 版友回應應徵徵友後被騙的文章也被刪除 網路交友引起社會問題曾出不窮 而且明顯偏袒女性徵友 造成女性越來越猖狂 功課繁重、工作疲勞的宅男 上網還要被心機女詐騙 騙時間也就算了 任何男版眾的抱怨(被詐騙、被當'好人'、照片跟本人不同、被當男友出差時的墊檔) 相關心得時就被刪文、禁止發言, alltogether版成為網路犯罪溫床 跟Yahoo聊天室 奇摩交友一樣 充滿犯罪嫌犯 只准報喜不報憂 有人找到對象就M起來 有人抱怨就被禁水桶 觀察一段時間就知道 板上充斥網路男蟲(定義請查google) 網路賤婊(這是唯一能形容 劈腿女已婚婦女上來徵友的詞) 刪掉一大堆版主自認有問題問題的文章 背離民意 那些版主都該下台啦 如果版主與站長不處理 遲早會跟yahoo交友一樣成為犯罪溫床 詐騙天堂 網路言論應該要有自由空間 讓大家放鬆玩玩 不要這樣濫興文字獄 應該要開放所有之前禁的水桶 然後廢掉原版主 選新版主 ※ 引述《sc22 (sc22)》之銘言: : 檢舉pupig亂刪文 : 亂禁人家水桶 : 縱容有些版友來亂的文就不刪 : 他看的順眼的就留 : 作者: pupig (噗小豬) 看板: AllTogether : 標題: [公告]版規重申 : 時間: Fri Jan 13 00:02:25 2006 : 最近可能期末考期 : 大家的火氣比較大一點 : 我想說的Alltogether版主也寫了一篇長篇文章說過了 : 而抱怨或者是路見不平的文章 : 我想PTT有HATE版 : 那是個不錯的地方 : 即使有時候我也覺得某些人的文章不夠有誠意 : 但換個角度想 : 他會徵到的人也不一定會很好的 是吧 : 這幾個禮拜我也在忙 : 一篇conference 一篇journal 關係著我能否畢業 : 有些文章可能沒辦法即時的處理或者有可能遺漏掉 這是他自己表示 她忙沒有辦法管版務 : 在這開放檢舉信箱 : 公告之後生效 : 請大家遵守版規 : 心得文並不會浸水桶 實際上真相是:他還是禁了抱怨的心得文 只有徵到友的人的心得才保留 不清楚他跟徵到友的人是什麼關係 但是有些抱怨文確實被砍了 : 但我會視情況收入精華區並且砍文 : 而回徵友文的 很難說哪種是批評 哪種是毀謗 : 是一定砍文加水桶 : 大家期末考加油吧 如果這不處理很可能會像雅虎聊天室一樣充滿犯罪溫床 很多事情是沒辦法求證困難的,比如,最常見的就是用不實照片徵友 但是適度開放以昭公信是比較好的 *括號及括號內文請刪除 申訴人 :u7 小組長   :alltogether所有版主 所屬群組    :alltogether 認定(處分)事由 :濫權失職 版歸濫興文字獄 不服理由 :如上 以下是鄉民回應版規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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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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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k老大你脫團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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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太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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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好像是因人而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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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罵人業務交給我呀?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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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很重要阿 原PO只要不是刻意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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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陷害文越來越多了=.= 有方法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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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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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噓錯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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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要不要舉例? 不然都你說了算..太文字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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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禁 那請你負向列表 不教而殺謂之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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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交譙的對像? 猜猜有幾個錯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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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舉例請看精華區那些違規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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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型式惡言相向"範圍太廣 叫別人先照鏡子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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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回來好了 不想辯 浸到我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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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本來就是版主的權利,這樣才可以讓惡意亂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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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亂來,如果有不滿的話在去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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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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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噓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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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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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09:51, , 23F
成大狗博士之木犬屠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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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舉例請看精華區那些違規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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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型式惡言相向"範圍太廣 叫別人先照鏡子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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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回來好了 不想辯 浸到我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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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本來就是版主的權利,這樣才可以讓惡意亂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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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亂來,如果有不滿的話在去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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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噓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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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狗博士之木犬屠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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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19:22, ,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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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14:04, , 36F
推 簡單明瞭 這樣才算是好板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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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令人想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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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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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城大狗博士我笑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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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續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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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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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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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覺得他很賤要175才聊天 你可以不屑聊阿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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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覺得板規不滿意,可以不要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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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開個版當版主,可以自己任意編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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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很合理的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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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7 來自: 124.8.5.202 (01/16 03:01)
文章代碼(AID): #13ofPfEo (Pt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