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錢] 閒言閒語...
看板PttEarnMoney作者gotohikaru (又沒差...)時間12年前 (2013/07/24 15:28)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526/1749 (看更多)
[爆卦] 刑事法教授針對政府處理人民抗議公開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gooderic.lin/posts/607553349275692
刑事法教授公開聲明
針對近日政府處理人民抗議行動的方式,我們的聲明如下:
一、民眾之和平抗議行動並不構成刑法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
罪,或是一百四十條污辱官署罪。在此情況下警察以現行犯為由逮捕抗議民眾,違反刑事
訴訟法的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使台灣有如回到戒嚴時代。
二、特種勤務條例雖然賦予國安局維護總統、副總統等人之安全,為危害防止之必要,劃
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
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的權限,但依該法之規定,特勤人員在執法時,應公平合
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今國安局為執行總統維安任務,卻概括地指揮員警逮捕所有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其命令
已顯然違反特種勤務條例之規定。
三、警察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明顯濫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並非刑法上之依法令行
為。違法的逮捕行動因此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名,倘若造成人民身體傷害,尚
有構成普通傷害罪的餘地。上述罪名,警察尚會因為公務員身份被加重刑度二分之一。由
於上級要求警察一律逮捕公告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不必考量其有無具體的妨害公務或公
共危險行為,命令明顯違法,下級警察因而不能主張自己的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
為」不罰。呼籲第一線的執法者體認其人民保母的身份,立即停止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行
為,不讓自己成為政府濫權的代罪羔羊。
四、對於濫行逮捕抗議民眾的國安單位及警察人員,檢調機關應該在知悉其剝奪行動自由
罪、強制罪及傷害罪等嫌疑之後,立刻開始偵查起訴,真正落實刑事司法保障國民不受國
家濫權侵犯的功能。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今天的政大教授被捕案,在在顯
示公務員犯罪的嚴重性不僅在於貪污,更在於濫權執法,而後者對於台灣民主與人權的傷
害更大。倘若行政權無法自我節制,司法應扮演應有的角色,勇於追訴違法濫權的公務員
,以將台灣帶回應有的憲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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