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司法特考新項目 報考資格有限制
作者 porkball (貢丸) 看板 PSY
標題 [情報] 司法特考新項目 報考資格有限制
時間 Tue Mar 20 08:00:21 2012
───────────────────────────────────────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3.18 02:18 am
聯合報考公職版上個月報導考選部配合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將在司法人員特考新增「心
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2類科,受訪學者認為,報考資格應受限,考選部邀專家學
者討論後,決議應限相關科系畢業生才能報考。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原研議不限相關科系都能報考,但政大心理系主任許文
耀認為,這兩類科要用到專業知識,不但要修過專業課程,還要實習才能勝任,最好限定
已考上臨床心理師、臨床諮商師證照的碩士,才能報考。
這個報導引起考選部及考試委員陳皎眉重視,考選部立即在3月2日舉行法規會議,邀心理
、教育、社工、測驗領域之學會、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討論,與會者無異議通過限相
關科系畢業生才能報考。
至於應考資格是否該提高到具心理師執照才能報考,討論後認為不需要,因為此2類科之
考試科目,為相關科系大學部已開設之課程;且很多具測驗專長的人,不會去考心理師證
照。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心理輔導員職務,主要是「心理輔導」,並不做
諮商心理師做的「心理諮商」,或臨床心理師所做的「心理治療」,因此限相關科系大學
畢業生報考即可。
http://udn.com/NEWS/LIFE/LIF5/6968696.shtml#ixzz1pbuORuo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試院那邊有公告會議紀錄
節錄部分相關內容下來,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去考試院網站看
(陳委員皎眉)有關司法人員特考「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2類科之應考資格一案
,本席在第176次院會發言後,部非常迅速的在3月2日併部法規會議,邀請心理、教育、
社工、測驗領域之學會、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討論,對部之積極回應,本席特別表示
肯定。當日會議討論議題有2,一是應考資格是否該如原擬的不限科系或應限相關科系?
二是應考資格是否該提高到具心理師執照(研究所加1年實習並通過專技心理師考試)。第1
個議題,與會者全無異議的認為應該要限相關科系。第2個議題,雖然大家均同意心理師
應有嚴格的養成,完整的訓練,可以做最佳的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惟基於幾個理由,認
為不宜要求應考人需具心理師資格:1.此2類科之考試科目為相關科系大學部已開設之課
程。2.很多具測驗專長的人並不會去考心理師證照。3.法界專家認為法條之列舉事項應具
有等值性,因此,「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4條任用資格第1項、第2項應等值。目前
第2項轉任要求具相關科系學歷,但並不要求具心理師證照,因此第1項也應相同。4.依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如要提高應考資格學歷條件,應有法律規定。5.「少年及家事法院
組織法」第29條,心理輔導員的職務是「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
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因此他們主要做「心理輔導」,並不做諮商心
理師做的「心理諮商」,或臨床心理師所做的「心理治療」,而且依心理師法第42條,從
事心理輔導工作者,如果執行第14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定諮商心理師業務,亦不違反
要有心理師執照才能執行臨床或諮商心理師業務的規定。因此,綜括來看,少年及家事法
院組織法所定的心理輔導員職務,並不需要具備心理師資格。基於以上5點,依專業養成
、業務性質、用人機關需求、法律規定等綜合考量,本2類科之應考資格定為相關科系之
大學畢業生。至臺灣臨床心理學會及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所提的目前醫院裡臨床心理
師職等過低,及建議增設「公職心理師」等意見,未來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促成。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5773&ctNode=411&mp=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55.23
→
03/20 08:01,
03/20 08:01
※ 編輯: porkball 來自: 114.37.155.23 (03/20 08:17)
→
03/20 08:33,
03/20 08:33
→
03/20 09:14,
03/20 09:14
→
03/20 09:42,
03/20 09:42
→
03/20 10:19,
03/20 10:19
→
03/20 10:21,
03/20 10:21
→
03/20 10:40,
03/20 10:40
→
03/20 13:13,
03/20 13:13
推
03/20 17:02,
03/20 17:02
推
03/20 17:54,
03/20 17:54
推
03/20 20:59,
03/20 20:59
→
03/20 21:47,
03/20 21:47
→
03/21 03:16,
03/21 03:16
推
03/21 19:13,
03/21 19:13
--
作者 lynner (來來來~按一個!) 看板 PSY
標題 Re: [情報] 心測員及心輔員考試的新動態
時間 Tue Mar 20 10:39:31 2012
───────────────────────────────────────
貢丸貼的會議紀錄當中,提及一個月前的會議紀錄當中,
陳皎眉老師有發言,比較近似於他個人意見,不像貢丸那篇是討論後的結論。
節錄如下:
(陳委員皎眉).有關報載為因應今年6月司法院將新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考選部研議
在司法人員特考中,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2類科一事,本席有3點意見:
(1)有關應考資格是否應要求相關科系畢業者:目前草案是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不限
科系,本席不贊成,應尊重專業,相關科系畢業才可報考,否則就與99年12月8日總統
公布實施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4條任用資格第2項精神不符合。該項明定「曾在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與心理測
驗或輔導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表示轉任要尊重專業,因
此任用資格第1項:「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之心理測驗
員、心理輔導員考試及格」,亦應要求為相關科系畢業。
(2)應考資格是否應該要研究所畢業,或應該要有心理師執照部分:本席覺得心理測驗員
與心理輔導員可能要有不同的考量,心理測驗員應該不必,因為很多心理測驗專長者,並
不會考心理師執照。但心理輔導員,就要看他們的工作內涵來決定,當時沒有用「心理師
」,而用「心理輔導員」名稱,也是預留這個空間,如果用心理師就一定要有心理師執照
。
(3)目前應考資格與應試科目草案是由考選部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等開會研商所獲致之結論,可惜當時並未邀請相關專業團體一起研商,因此目前
聽到很多不同的聲音,包括學會、教授們都有意見,建議考選部儘速邀請心理師學會、
測驗學會、心理學會、教育學會及大學相關科系所主管開會研商,以求周妥。
===========
貼新聞不評論是不道德的,畢竟我不相信什麼事實自然會浮現,或者數字會說話...
這陣子各位也許看到一些支持或反對將這項公職限定為心理師的文章。
相對於 #1FFATOVp ,陳皎眉老師和許文耀老師雖然曾是同事,也都當過系主任,
陳老師的立場似乎站在測驗上面考量,而非心理師
二位立場顯然不同,無可厚非。
至於輔導、諮商、治療,就不多提了...
我還想起LongHair0315 (2012)在#1FLO8WxR提起的事情,
引用原文如下:
→
03/06 22:06,
03/06 22:06
→
03/06 22:07,
03/06 22:07
→
,
這是心理師的挫敗,因為沒能守住這一塊餅。
或者這是心理學的一次成功,在分享的美德之下,
與相關領域共享這塊餅,不致遭人怨恨。
這算是道德兩難?或者算是懂得「一般行政與經營之道」?
這次事件,怎麼看都不符合心理學給一般大眾的美好想像。
而是各行各業隨處可見的開(ㄌㄧˋ) 源(ㄧˋ) 節(ㄓㄥ) 流(ㄉㄨㄛˊ)
討論這個實在是破壞版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88.79
推
03/20 13:12, , 1F
03/20 13:12, 1F
推
03/20 14:35, , 2F
03/20 14:35, 2F
→
03/20 14:38, , 3F
03/20 14:38, 3F
→
03/20 14:39, , 4F
03/20 14:39, 4F
→
03/20 14:40, , 5F
03/20 14:40, 5F
→
03/20 14:41, , 6F
03/20 14:41, 6F
→
03/20 14:43, , 7F
03/20 14:43, 7F
→
03/20 14:44, , 8F
03/20 14:44, 8F
→
03/20 14:48, , 9F
03/20 14:48, 9F
推
03/20 14:51, , 10F
03/20 14:51, 10F
→
03/20 14:53, , 11F
03/20 14:53, 11F
→
03/20 14:55, , 12F
03/20 14:55, 12F
→
03/20 14:55, , 13F
03/20 14:55, 13F
→
03/20 15:54, , 14F
03/20 15:54, 14F
推
03/20 21:04, , 15F
03/20 21:04, 15F
推
03/20 21:24, , 16F
03/20 21:24, 16F
→
03/20 21:25, , 17F
03/20 21:25, 17F
→
03/20 21:26, , 18F
03/20 21:26, 18F
推
03/20 21:34, , 19F
03/20 21:34, 19F
※ 編輯: joutzu 來自: 140.112.198.26 (03/28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