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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考試] 法規之改投及改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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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投~是同一投遞區段謂之改投~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投中山路二段. 改寄~是不同區段謂之改寄~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寄新北市烏來區. 立法用意為:當事人搬家了~避免重要信件沒收到~可以申請改投改寄~但期限只能二個月~這二個月的所有信件都能"不按址投遞"改投改寄到新地址~二個月後. 收件人應該能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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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營運規章,第六章關於郵件之改投及改寄. 第一百六十八條.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改投、改寄的限制條件為:.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意即. 只要經當事人申請就可改投或改寄?. 若是如此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
(還有68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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