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
大家好,
今天讀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二項時腦袋打結,一直看不明白意思
於是厚著臉皮再來請教
第 68 條
2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
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
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
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
請問這項前半句的意思是什麼:
1.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不算,駕駛其他非其駕照種類之車輛要記五點
2.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要記五點
另外這句也讓我感到智力已達極限
"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
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再次應受吊扣"的前提不就是已經違反本條例,而且要吊扣駕照了嗎?
為什麼還要重覆"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這有什麼分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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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14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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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對象是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還是駕駛其他非其駕照種類之車輛呢?
※ 編輯: kwshph (114.36.1.147 臺灣), 05/07/2022 2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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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怪怪的,所以有照被吊扣就是吊扣,駕駛非駕照種類之車輛反而有例外嗎?
※ 編輯: kwshph (114.36.21.178 臺灣), 05/08/2022 16: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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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說,原來是這樣!但感覺好不公平喔…
※ 編輯: kwshph (114.36.4.101 臺灣), 05/10/2022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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