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有關營業規章改寄的問題
第一百六十八條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第一百七十六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
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想請教一下這兩條之間的差異
第一百六十八條 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就是如果收件人或是代收人地址變更 申請後都可以改投或改寄
但是第一百七十六條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
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是指收件人地址不用更改就可以改投或改寄了嗎?
它這一條的意思我看不是很懂
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72.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48283210.A.A4D.html
→
11/23 20:56, , 1F
11/23 20:56, 1F
→
11/23 20:57, , 2F
11/23 20:57, 2F
→
11/23 20:58, , 3F
11/23 20:58, 3F
→
11/23 21:05, , 4F
11/23 21:05, 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