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 信用卡代領規定
小弟最近都坐招領櫃台,想確認家人代領"信用卡"的法令規定
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掛號郵件者
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
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簽名或蓋章領取。
例如:爸爸要幫兒子領掛號"信用卡"
爸爸有帶郵件通知單,證件都沒問題
但若都沒帶兒子的證件or印章
只帶了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裡可確認兒子的家人關係)
實務上不會有人帶委託書
所以若是一般掛號,只要有帶戶口名簿就會讓代領人領
但是信用卡呢? 信用卡其實就關係到錢
我的觀念是:有帶戶口名簿也不等於兒子確實授權給爸爸代領
例如,有家暴的丈夫(文件上還沒離婚)
丈夫未取得妻子授權,只憑手邊現在的戶口名簿就去領走妻子的信用卡
這樣對妻子不是很沒保障?
所以我想確認一下
在郵政法上 "戶口名簿"可以確實取代"收件人委託書"嗎?
還是依法我可以拒絕讓爸爸(OR先生)代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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