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郵政法規第15條第36條都有提到遊票偽造。這樣條文內容好像有重疊 不明白實務
上應用為何 謝謝
第15條(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及具交付證明票證之禁止)【相關罰則】Ꜵ2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
第五章 罰 則
第36條(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
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
,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
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42條(違規發行類似郵票票證之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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