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申請調遣處理要

看板Post作者 (悠遊卡還我)時間10年前 (2015/09/01 21:50),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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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po規定上來吧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申請調遣處理要點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使員工努力從公,專心服務,並兼顧家 庭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公司轉調人員及職階人員,不含約僱人員。 三、員工志願請調,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員工申請調遣,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有必須調遣之緣由。 (二)在原服務局(處理中心)工作滿一年以上。參加從業人員甄試,錄取之新進人員及 職階改僱人員,經分發進用後,試用期滿之翌日起(同職階且同類科甄試錄取免再 試用者,自改僱日起),服務滿三年者,始得申請調遣其他各等郵局(處理中心)服 務,如具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形之一者,於試用期滿之翌日起(免再試 用者,自改僱日起)服務滿二年即可申請特殊優先調遣;其職階改僱前所申請之調 遣存記,應予註銷。 五、員工申請自費調遣應以書面為之,電話、傳真等方式不予受理,並依下列程序及規定 辦理: (一)一般調遣: 1.填「自費調遣申請書」(附表一)一式二份。妥填後陳請直屬主管初核。申請調 往之郵局、處理中心總數合計以三處為限,且不得請調總公司或指定擬調入局 (處理中心)之服務單位或工作。 2.直屬主管應即查證並簽註其請調緣由是否確實,如無必須請調緣由者,應妥為 釋明並退回;其已符合規定者,即移送人力資源室辦理。 3.人力資源室收到「自費調遣申請書」經審核符合規定,並經各等郵局經理(處理 中心主任)核准後,即辦理電腦建檔依序存記。其申請書一份留服務局(處理中 心)人力資源室,另一份寄總公司人力資源處存查。 4.自費調遣申請書送達人力資源單位先後為入機存記順序,倘二人以上同時送達 並請調同一局(處理中心)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1)以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2)倘年資相同時,以最近一年度考成(核)分數較高者為優先,最近一年考 成(核)分數相同時,則以最近二年度考成(核)分數較高者為優先,以 下類推。 (3)倘各年度考成(核)分數均相同時,則由各等郵局經理(處理中心主任) 依各項客觀條件決定入機存記順序。 (二)優先調遣:具第八點第一款第六目或第七目情形者,得填「自費調遣申請書」及 「優先調遣申請書」(附表二)申請優先調遣,並檢附證明文件陳請直屬主管查證後 ,加具按語陳由服務局(處理中心)轉報總公司,經「員工請調核議小組」審議。 已奉准存記一般調遣有案者,免再填「自費調遣申請書」。 (三)特殊優先調遣:具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殊優先調 遣,並按前款規定辦理。 六、員工申請調遣,須調入局(處理中心)有適缺,且調出局(處理中心)遺缺可派補,始予 辦理調遣。如無缺額或派補困難,則先予存記,並將存記名次通知服務單位轉知申請 人。 存記請調人員遇有可資互調者,得就互調局(處理中心)間存記名次依順序辦調,員工 個人不得指名互調,以期公平。郵政員工夫婦、兄弟姊妹以同一事由存記請調者,得 申請互換存記名次。 七、員工同時或先後申請調遣者,如已辦理其中一項調遣,應註銷其他請調之存記。 八、優先調遣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得依第五點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優 先或特殊優先調遣: 1.員工本人因執行職務受重傷須由親屬就近照料治療。 2.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郵政員工,於服務期間因執行職務死亡,須就近照顧 家眷。 3.員工本人身心障礙達中度以上,自身起居生活不便,須親人就近照顧。 4.父母、配偶或子女身體癱瘓無法行動、智能不足、癌症末期、雙眼失明或重度 精神分裂症致無法自理生活等重大病症情況特殊,須就近照顧。 5.家庭遭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等重大變故,基於就近長期照顧父母、配偶或 子女生活之迫切需要。 6.獨子(女)須就近照顧年逾七十五歲之父母。 7.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生活不便已達一年以上,或申請調遣存記已滿三年。 (二)前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所稱父母含配偶之父母,但須共同生活並賴以扶養者為限。 (三)依第一款第七目前段申請優先調遣之郵局(處理中心),應以其配偶戶籍所在地郵 局(處理中心)為限,如屬其他各目為照顧父母、配偶或子女者,應以其父母、配 偶或子女戶籍所在地郵局(處理中心)為限,以期公平;惟同縣市(新北市、臺南 市)境內郵局(處理中心)均准辦理。其配偶在公私機構服務者,均須繳交記載任 職起訖日期之服務證明,在私人機構服務者,另須繳交最近所得稅扣繳憑單,俾 同採證。所檢附各項證明文件為影印本者,應經服務單位主管人員核對與原件相 符並簽章。 (四)第一款第七目後段申請調遣存記已滿三年者,由調遣電腦作業系統依規定順序, 以屆滿三年之翌日逕予調整列入優先調遣檔排序,相關員工免個別提出申請。 (五)倘經核定依優先順序辦理調遣,嗣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優先調遣。 (六)優先順序排列: 1.經優先調遣審議通過者,不論通過先後,均按第一款之優先順序排列,即第一 目優於第二目,第二目優於第三目…,以下類推至第七目。 2.經審議通過之優先辦理調遣人員,如有二人以上請調同一局(處理中心),應先 按第一款所列各目順序辦理;如同目有二人以上時,應依照原申請調遣登記日 期先後順序辦理。惟如其申請優先辦理調遣原因係在原申請調遣登記後始發生 者,應以優先辦理調遣原因發生日之先後作為優先辦調之順序。 (七)員工請調核議小組委員八人:督導人力資源業務之副總經理、人力資源處處長及 中華郵政工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另五名委員由總經理依業務需要於總公司一級 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中指定,並由副總經理兼召集人。 九、升資(職階晉升)人員換類存記 員工調遣分第一類內勤(含佐級以上人員、郵務工及專業職(二)內勤以上人員)、 第二類外勤(含士、差級及專業職(二)外勤)、第三類半日制三類,分別建檔排序 存記。申請第二類調遣之士級(專業職(二)外勤)人員,如參加考試及格或晉升資 位訓練合格升資(職階晉升)為佐級(專業職(一))以上資位(職階),除有特別 規定外,應於其辦理升資(職階晉升)後改在第一類重新建檔排名。至第一類建檔存 記候調之郵務工,如升資為士級資位,亦應予改在第二類重新建檔排序。 十、調遣作業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 員工申請調遣,經准予存記尚未辦理調遣,如請調原因消失,不復需要調遣者,應即 時填具「註銷(或變更)自費調遣存記申請單」(附表三)報請註銷。其在未報准註 銷前已發布調遣函者,應受申誡處分後始准免調。倘因公務需要經核定註銷調遣者, 可免予議處,惟一年內不得申請或辦理調遣。 已存記優先調遣者,遇缺辦理調遣時,如有必要,得予查證其優先請調條件仍屬存在 ,始予辦理調遣。 十一、員工申請調遣經核准發布調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以自費赴調,如因特殊情形一時 無法赴調者,應填具「延後函介赴調通知單」(附表四)一式二份,分別送總公司 人力資源處及調入局人力資源室存查。 十二、員工申請調遣,應以公務為重,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依序辦理。員工申請調 遣經存記者,如擬瞭解其存記名次,請逕上郵政人資全員作業系統查詢,或逕洽各 等郵局(處理中心)人力資源單位藉電腦端末機查詢,切勿央人請託關說,以維郵 政良好風紀與形象。各等郵局(處理中心)辦理新進從業人員訓練或員工申請調遣 時,應詳予說明相關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54.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41115449.A.7CD.html

09/01 21:58, , 1F
這要點只管到跨責任局,各責任局內的調動沒提到
09/01 21:58, 1F

09/01 21:59, , 2F
各局內部的調動規定應該是各局自行規定囉?
09/01 21:5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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