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舊址信件 稽查有權手寫新址請郵差送嗎?
新地址已經改2年了,早已過了1年緩衝期
有些舊址信件雖然已經批退了
但是稽查不管是平信或掛號
只要他喜歡,就會在封面書寫新址請郵差送
並且沒有做試投,直接要郵差送,請問郵局內規哪一條有規定他有權這樣做?
他又不是寄件人,沒做試投程序可以這樣做嗎?如果有規定那就沒話說
印象中好像一戶試投過 還要等半年才能做試投
還有另一區改新址 剛滿1年 昨天看到稽查很不尋常的在這區到處奔波
觀察一下原來他在做試投 (好閒) (有酬金,累積夠多還可記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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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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