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 改革郵政工會的第一步,工會法第14條

看板Post作者 (◎ ω ◎)時間13年前 (2012/07/24 23:4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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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HJKL:聽說第一梯有人提出台電中油與郵局的差距,但高層說"誰叫 07/24 23:11 : → AHJKL:你要考郵局" 07/24 23:11 : → AHJKL:(不去考其他的意思),而不思量為何郵局工會如此無力? 07/24 23:12 : → AHJKL:平平都是國營工會差這麼多 07/24 23:14 為何會差那麼多? 工會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18 第14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郵務稽查就有工會法所謂"行使管理權"權力 更不用說是郵務股長,專員,經理...等等 單就法規前段來說,這些人是不能加入工會的 但後段有說"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們來看看郵政工會章程 http://www.cpwu.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 id=470:2012-06-05-02-54-00&catid=113:2010-10-24-12-11-44&Itemid=518 縮網址:http://tinyurl.com/c9lprdm 第6條 凡受僱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各單位之勞工,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定期約 僱人員、具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以上轉調人員及經營職之職階人員,不得加入本 會。 根據這條,一堆在郵差眼裡看來還不算小,高員級的官爺們,也通通能加入工會 好像沒八卦,補一下 八卦就是...聽說有某地區理事長,局內職務是"支局經理" 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 "支局經理可以當工會幹部嗎?"(而且還是分會的最大幹部=>理事長) 依據法規,依據章程,當然可以 但是,當勞方利益與資方利益相衝突時 立場到底是勞方的理事長?還是資方的經理? 會不會因此工會被資方把持? 工會章程第6條,是否有修改的必要? 這些問題值得大家深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azukitw 來自: 1.173.137.112 (07/24 23:53)

07/25 00:04, , 1F
開會時會坐在資方那邊的公會代表唷 超有笑點的
07/25 00:0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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