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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縣市升格,會不會剝削原來山地鄉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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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mbo690202 (請把多的P幣給我,好嗎?)時間16年前 (2009/06/26 21: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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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會耶,原po提到的條文是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2項.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如果在這三個地方升格為直轄市後,. 區長的任用則是適用地方制度法第58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 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由這個法條看來,並未對於原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ilang (大郎)時間16年前 (2009/06/26 16: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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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 這一波的縣市升格,會不會剝削原來山地鄉的自治權?. 我想大家有些人可能不知道. 地制法裡面,原有個很好的保障弱勢原住民條文. 那就是"原住民鄉長必須民選,且由原住民擔任之"(原文是不是降子懶的查). 這樣至少保障了原住民在自己的原鄉傳統地域中,有自己的地方自治權. 現在. 北縣若真的變成
(還有28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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