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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為甚麼不修法 讓路邊收費員拍照舉發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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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ycc (ycc)時間17年前 (2009/01/20 15: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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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失業率飆高的年代. 我倒是比較建議用約聘的方式僱人專門拍照舉發. 兩人一組 規定要在一段時間內繞完一個地區. 用類似巡邏箱簽名的方式杜絕偷懶. 一個地區劃大一點讓多組人員巡. 可避免讓有心人士循線找到拍照人員. 當然也可以考慮一些配套方案. 如一個人限擔任這種工作一次期限一年. 或是做了一年後三

推噓5(5推 0噓 2→)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PTAlex (艾利斯)時間17年前 (2009/01/11 23: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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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討厭那些違規併排,跟亂停車的,但是根本還是政府的問題,在台北摩扥車跟汽車有時候想找個收費停車位可能都找不到,. 然後政府又喜歡來個以價制量,真是xxx,寧願把一堆國有土地賣掉,也不會去想想怎麼利用這些地去改善停車問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ipro (境界‧無垠)時間17年前 (2009/01/07 18: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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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汽車而言還好,. 但如果是機車的話,那麼問題就會很大.... 首先,因為機車很容易"移動". 如果說有人為了賺外快,. 先將正當的停放的機車移到違規的地方,然後拍照舉發,. 當然,舉發者為了規避不法的行為,. 先找人去移車,然後再拍照舉發,這就會產生更多的糾紛.... 就像有些路霸,會將合法停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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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9→)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ayin ( )時間17年前 (2009/01/06 22: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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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道路邊收費員. 一般民眾就可以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只要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有心都可以當檢舉達人. 可是 這種事情吃力不討好. 只要看八卦版上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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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od (我也要去玩耍)時間17年前 (2009/01/06 12: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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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收費員的人數是很少的. 整個新莊市也不過二十人不到. 而且台灣沒有輔警制度. 這些特種約聘人員是沒有執法權的. 君不見拖吊車還要配一個警察才能拖嗎?. 真要開放 乾脆開放一般民眾都能拍照舉發. 然後罰單抽成. 自然會形成一個產業. 就像北縣去年的攝影機舉發違規外包. 效率高到引發民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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