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管中閔兼獨董爭議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看板Policy作者 (江東父老)時間7年前 (2018/06/17 20: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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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兼獨董爭議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617/1374921/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但在學校正式函文同意前就當然就任,遭教育部 認定為未落實利益迴避的遴選程序瑕疵,校長懸缺近10多月,引來立委批評,照這樣的作 法,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再也找不到獨董。立法院法制局近日針對獨董提名制度做出報告, 建議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除明定提名人應 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 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被提名人現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者 ,亦應要求其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文件,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造成公開發行公司及 獨董的困擾。 法制局「獨董選任程序中提名制度之研析」報告指出,獨董制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國內 上市櫃公司2017年均已完成獨董設置 。有關獨董的資格條件,規定在《證交法》第14條 之2第4項;關於獨董的選任,《獨董設置辦法》第5條爰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獨董應依《公 司法》第192條之1 規定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即股東及董事會提供獨董推薦名 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 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法制局表示,觀察實務上獨董的身分背景,國內上市上櫃公司除選任熟悉該領域、該產業 專家,甚至社會賢達人士外,財務、會計、商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科系大學教授,因為在 專業上一定符合要求,與公司也較無直接利害關係,易符合獨立性的要求,成為獨董的熱 門人選。 然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 外兼課或兼職。」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有教育人員兼職應經學校 核准的規定,此次台大準校長管中閔案中,爭議點就在於管在獲得台大同意台哥大產學合 作契約的正式函文前,就當然就任台哥大獨董,即所謂「先上車後補票」,引發教授兼任 獨董相關程序合宜性的討論。 為避免類似爭議發生,法制局建議, 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增訂「獨董 候選人」提名制度,並明定提名人除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 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文件外,並應檢附被提名 人現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者,也應要求其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文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04.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licy/M.1529239064.A.2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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