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看板Policy作者 (anonymonus W)時間8年前 (2015/08/03 16:54), 編輯推噓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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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kQes38 ] 作者: shawesw07a (anonymonus W) 看板: LAW 標題: 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時間: Thu Jul 30 12:38:10 2015 敬愛的大法官們: 你們好。我是中華民國公民,現年54歲。我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獲准, 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被判敗訴,乃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向鈞院呈遞釋憲聲請 書,以「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向鈞院聲 請解釋憲法。在該釋憲聲請書之中,我闡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保 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且過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鈞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會議決議(第29案/會台字第12282號),以「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因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以下稱本案) 。 我所以向鈞院送出此一公開信,並懇請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全體公民為本案 公證之兩項主要原如下:第一、鈞院在司法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點擊"不受理決議")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卻未公布我的釋憲聲請書。我無力長期保存該聲請書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該聲請書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竊或損毀,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禍, 也不能請求全國公民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鈞院的決議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並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倘若鈞院上述網頁公開了 我的釋憲聲請書, 則全國公民當能了解該聲請書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與「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 准」是並重的。至今我並不知道鈞院是否已對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決議?若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並不涵蓋「因申請中低 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請鈞院原諒我送出此公開信的冒失,並懇請鈞院,在繼續審查本 案期間,妥為保存該釋憲聲請書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實無力長期保存之。若鈞院上述決議 亦涵蓋「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則我在此向全國公民與各位大法官們公開表 示:對於鈞院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我不能干服。 又,關於本案 到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給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釋憲聲請書與本公開 信(目前只貼於網上),且我與司法院並未就本案有任何電話聯絡。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個發出此封公開信的次要原因:在鈞院上述決 議之中以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 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文為: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略)。 (第二項/略)。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此規定似與「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 指摘」無直接關係?懇請鈞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們鑒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王紹萱 謹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192.87.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8231094.A.0C8.html

07/30 15:4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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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8, , 2F
其實不是大法官不看 是有被心人擋掉 就像你知道柯文哲會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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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寫的東西到不了他眼前 所以這世上才有革命這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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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3, , 4F
有心人其實是不管聲請合不合法 只看案件大小 他們退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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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爛 甚至3個字:不具體 就退了 草菅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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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30, , 6F
大法官絕對不是你抗爭的最後1站 因為行政機關沒在鳥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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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課綱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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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2:13, , 8F
可是你貼在這裡要做甚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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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00:07, , 9F
希望有人同情後轉交有力人士?
07/31 00:07, 9F

07/31 17:07, , 10F
王紹萱是我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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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09, , 11F
非常感謝版主(與版友們)准許我貼出此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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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13, , 12F
我無法律專業能力,版友們的問題請容我思考後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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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30, , 13F
行政機關可以不鳥法院嗎?沒有強制力?請高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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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9:26, , 14F
如果只是想要錢活下去你應該還有別的手段吧,你所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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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9:26, , 15F
倫考量我懶得看歷審裁判了,我猜可能是親屬間鬧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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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絕對不構成系爭法規所應救助之人,且從整體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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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亦無違社會救助之精神;又如果每個敗訴案件都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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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9:26, , 18F
細看大法官早死光了,所以要求你該具體說明,詳細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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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9:26, , 19F
請自己找。
07/31 19:26, 19F

08/01 04:26, , 20F
具體說明後,卷宗變厚,大法官死得更快,JOJO大法官
08/01 04:26, 20F

08/03 16:31, , 21F
本文標題原來並無"[心得]"二字,不知何人改的?
08/03 16:31, 21F

08/03 16:34, , 22F
本文發文後並無更改,若有更正,會以加註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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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hawesw07a (192.192.87.38), 08/03/2015 16:54:45

08/07 09:48, , 23F
非常感謝Policy板主(與板友們)准許我轉貼這封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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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1:06, , 24F
更正一﹕原文第一段第三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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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1:07, , 25F
〕更正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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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5:05, , 26F
更正二︰原文第一段最末一句〔…不受理。」因為由,不
10/02 15:05, 26F

10/02 15:07, , 27F
受理我…〕更正為〔…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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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10:01, , 28F
此公開信已由王紹萱本人在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貼於:
10/19 10:01, 28F

10/19 10:08, , 29F

10/19 10:14, , 30F
[公共電視台討論區]下面的[公視新聞]之中.
10/19 10:14, 30F

03/23 12:26, , 31F
此公開信已由王紹萱本人在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貼於:
03/23 12:26, 31F

03/23 12:28, , 32F
ptt網站的PublicIssue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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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2:47, , 33F
本文只以加註方式修改(我於2016年9月23日發現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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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2:53, , 34F
之登入日期與我自己的記載不同,故加此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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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lonNOJ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