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都市更新應該排除公權力介入

看板Policy作者 (刺蝟哲學)時間13年前 (2012/03/30 18:20), 編輯推噓3(3032)
留言35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般公權力介入而被社會認可 通常是所創造的公益遠大於個人的私利而淨利益為正 比方說土地徵收用來造橋鋪路等公共設施 而且所創造的公益是由不特定的任何人可共享 如果是團體的利益大於個人利益的話 基於人權的保障 不能以簡單的多數利益作為強制的理由 另外對於侵犯個人利益的部分 政府也有義務依損害填補原則加以補償 所以本次北市的都更是否應該動用公權力 我是持反對的看法 -- 夫仁人輕貨,不可誘以利,可使出費;勇士輕難,不可懼以患,可使據危; 智者達於數,明於理,不可欺以不誠,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 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懼也,貪者易誘也,是因事而裁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3.75

03/31 22:10, , 1F
CONSENSUS的結果 就是什麼都辦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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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23:04, , 2F
應該是說土地開發應排除公權力 台灣都更實為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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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2:12, , 3F
我也覺得奇怪 為何要政府出來幫拆 讓建設公司自己去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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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2:13, , 4F
法院判決下來就建設公司自己找人去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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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2:14, , 5F
因為釘子戶抗爭而增加的費用(搬運費 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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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2:15, , 6F
再直接向釘子戶請款 憑什麼要花納稅人的錢還出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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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03, , 7F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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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04, , 8F
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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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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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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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05, , 11F
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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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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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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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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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二十二條的所有 幾分之幾 3/5, 2/3...都應改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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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09, , 16F
(全部改為二分之一,放寬標準,更新才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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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09, , 17F
("二分之一"已經是足夠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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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6:11, , 18F
(改為二分之一後, 爾後有案件成案, 立刻果斷強制拆除驅離)
04/01 16:11, 18F

04/01 16:12, , 19F
(這才是 "民主+法治+效能"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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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7:33, , 20F
那由流氓暴力介入 然後政府不介入流氓與暴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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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7:35, , 21F
我們的政府公權力不是100分 但也不是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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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7:35, , 22F
一旦少了政府公權力 社會絕對不會往更好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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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9:07, , 23F
政府不介入就直接跳流氓暴力會不會太快 事事要找政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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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9:08, , 24F
責又一直酸公務員和警察 就給建設公司自己去搞定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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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合法的法院命令就建設公司就自己去拆吧 有人想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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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9:11, , 26F
阻擋就照法律來 犯法的抓去關 造成的時間和財物損失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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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19:11, , 27F
他們搞事的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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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5:53, , 28F
流氓跟暴力介入由檢察官調查起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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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5:54, , 29F
這個公權力跟都更本身的法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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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7:41, , 30F
建商會找流氓與暴力還有流浪狗之類的... 美國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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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7:42, , 31F
台灣的重點是財團不夠大, 否則就把其他全部買下跟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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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7:43, , 32F
耗, 把旁邊變成山坡地, 下雨雨水往你家灌還會有土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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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7:44, , 33F
在台灣奉行節制私人資本的同時,注定了出不了像樣的資本家
04/02 17:44, 33F

04/02 18:44, , 34F
提及政策但有更多關於政治的議論~即刻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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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8:44, , 35F
提及政策但有更多關於政治的議論~即刻凍文
04/02 18:44,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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