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健保局的想法

看板Policy作者 (海綿寶寶)時間18年前 (2008/04/28 12:30),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kuso.cc/3p7H 二、不當藥價差: (一)藥商與醫療院所未誠實提供與藥品交易有關之折讓、贈品..等資料 ,致使全民健保核算藥品支付價格時產生落差: 1、目前全民健保辦理藥價調查,為確認藥商與醫療院所申報資料之 正確性,僅能藉由藥商申報之甲調查資料,與醫療院所申報之醫 令資料作勾稽比對,若有異常情形再進行乙、丙調查。未來期經 由司法檢調單位之協助,解決此問題。 2、有關藥價調查申報藥品交易資料之具體內容,本署與法務部共同 於95年12月20日發布之新聞稿,明確定義如下: 藥品交易資料中,藥品銷售量及採購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 損再扣除退貨數量。藥品銷售金額及採購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扣除退貨金額及屬交易條件之折讓單金額、指定捐贈、藥商提撥 管理費、藥商提撥研究費、藥商提撥補助醫師出國會議費用及其 他與藥品交易相關之附帶利益等折讓行為。 捐贈部分包含現金捐贈及實物捐贈,實物捐贈應換算為當次捐贈 之實際金額。若有多筆藥品交易之附帶利益相關事項,應以藥價 交易比例分攤方式計算。 看健保局及法務部的解釋 似乎對藥價差的看法是 "應該不能出現藥價差" 只是對於應付刑責有許多疑慮 支持存在藥價差是合理的版友 舉出一些法律條文出來支持你的論點吧? 不要再說一些實際上如何如何 法律如果認為不對就要修 不是擺著 然後說"哎呀,法律好爛唷,偏離現實面了" 都實行那麼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4.5

04/28 13:41, , 1F
講了這樣多,司法機關也不敢明文規定啥叫藥價差
04/28 13:41, 1F

04/28 13:41, , 2F
表示司法界對於這個定義還沒有共識,有沒說犯法
04/28 13:41, 2F
文章代碼(AID): #185LBLmE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