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看板Philo-R90作者 (面前路徑須令寬)時間22年前 (2004/03/20 16: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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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19 教育部函:制定「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36132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我國留學生於國外修讀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博、碩士學位,辦理留學生就 學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包括臺灣銀行、中央信託局、合作金 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 銀行及其他經本部核可之銀行。 第 3 條 本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中僅修讀碩士 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 第 4 條 本貸款期限最長十二年,含寬限期四年,其中僅修讀碩 士學位者,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二年;寬限期屆滿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前項所稱寬限期,指就學期間無需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間 ,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其家庭年收入情形,負擔全額 或半額;其利息計算之基準及負擔之比率,由本部公告 之。 第 5 條 因國外學制特殊,留學生無法於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 得由借款人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經承貸銀行同意 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 擔。 第 6 條 本貸款以留學生本人或其在臺親屬為申請人,並應另覓 一人擔任保證人。 前項申請人及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 登記,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第 7 條 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我國國民取得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 、碩士班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書者。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 (學生已婚者,為配偶) 之家庭 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 三、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 ,而已還清者。 四、未曾獲得本部公費留學之一般公費、短期研究及留 學獎學金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本部參考國民住 宅條例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 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訂定後公告之。申請人應提供經稅 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 本據以認定。 第 8 條 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畢業、因故退學或休學者,申請 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主動通知承貸銀行 。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 。但最長不得超過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 9 條 借款人每年應定期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 證明文件予貸款銀行,逾期未繳經承貸銀行催告仍未繳 交者,由銀行通知本部取消利息補助,並催繳本金。 第 10 條 承辦銀行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檢具 借款人名冊、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本部請領貸款 利息。 承貸銀行明知申請人不符合申貸規定,仍將其列入貸款 對象者,應歸還本部已補助之利息。 第 11 條 借款人不得重覆借貸本貸款,經查獲重覆申貸者,撤銷 本貸款之申貸資格,其因本貸款所得之所有款項,均溯 自借貸日起按承貸銀行一般貸款利率計息,並應歸還本 部已補助之利息。 第 12 條 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 、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本部、承 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 保基金) 相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部得委託信保基金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事宜,提供本 貸款金額八成之信用保證。 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 部應提撥予信保基金。 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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