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學的元素 第四章 道德是否以宗教為基礎?
道德是否以宗教為基礎?
所謂的善,就是在一切時刻依照神的意志行事。 布倫納於神聖命令
我尊重神衹,但我不會倚賴祂們。 宮本武藏於乘寺
4.1 預設宗教與道德之間的關係
在1984年紐約市長柯莫(Mario Cuomo) 宣佈說要成立一個能提供他道德議題諮詢的特
別小組。柯莫指出「我們接觸生死議題的頻率不斷增加。」舉例來說,他提到墮胎、殘缺
的嬰孩、安樂死以及代理孕母等問題。這個特別小組的功能就是要提供政府道德方面的「
專業指導」。
但是到底哪些人能夠入選這樣的小組呢?對此的答案會直接告訴我們,在這個國家當
中誰才是道德方面的權威。結果是:宗教界的代表。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柯莫曾在布
魯克林的聖法蘭西斯大學表示說他邀集了天主教、基督教以及猶太教的宗教領袖參予這個
特別小組。」
至少在美國,幾乎不會有任何人覺得這有什麼好奇怪的。美國是在西方民主國家當中
,宗教特別興盛的少數國家之一。在美國十個人裡面大概有九個人信仰上帝,而在丹麥或
瑞士大概只有五分之一的人口有信仰。而在美國神父跟牧師都經常被視為道德專家。舉例
來說,大部分的醫院都設有倫理相關部門,而這些部門通常是由三種成員所組成的,分別
是醫療專家以提供技術上的指導,律師以處理法律上的議題,以及宗教界的人士提供道德
方面的諮詢。當報章雜誌需要對某議題道德方面的評論時,他們會求助於宗教界的人士,
而宗教界的人士也樂於答覆。人們都認為說牧師與神父都是有智慧的,而能提供道德方面
的諮詢。
為何人們會如此看待宗教界人士呢?並不是說他們的優於常人,或者是展現了過人的
智慧,事實上他們其實跟一般人差不多,不會特別的優秀或低劣。他們之所以被當成道德
專家是有更深層的原因的。社會當中大多數都認為宗教育與道德是密不可分的,而唯有透
過宗教,人才有可能瞭解道德。而既然宗教領袖代表宗教,那麼很自然地也就代表了道德
。
人們之所以會如此想也是很正常的。在去除宗教的觀點之後,這個宇宙似乎只有冷漠
,不具任何意義,更是缺乏價值與目的的。羅素在他的「自由人信仰」當中,闡述了他所
謂的「自然」世界觀:
人類的出現是一種無目的性的純粹因果。他的一切組織、生長、情緒、信仰等等
,都不過是一些偶然聚合的原子所形成的。踏入棺材之後,不會有任何的光輝、
英雄事蹟、感情等等的。生前一切的努力、事業、靈感創作、如日中天的發展、
都將隨著星系的死亡而毀滅,一切人類成就的殿堂最終都會埋藏在宇宙的瓦礫堆
當中。這一切都將形成定論,而所有企圖抗拒哲學思想都會消失。唯有因著這些
真理,唯有立足於這種永恆的絕望之上,人類的靈魂居所能順利建造。
然而如果從信仰的觀點出發的話,會看到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猶太-基督信仰教導人們
說這個世界是一個慈愛、全能的神,為我們所創造的居所。而我們是依照祂的形象所創造
的,是祂的子女。因此這個世界並不是缺乏意義與目的的。相反地,這世界是上帝的計畫
與旨意的實現。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人們很自然地就會認為「道德」是這個信仰世界的一
部分,而在所謂的自然世界當中是沒有價值可言,因此就更不可能有道德。
4.2 神律主義
在猶太信仰、基督信仰以及伊斯蘭信仰等幾個主要的宗教體系當中,上帝的腳色是一
個授命者,而祂會訂定許多的律則。上帝是不會強迫我們去遵守這些律則的,因為祂將我
們造成自由的主體,而我們能夠自由選擇是否要接受祂的律令。但是如果我們要正當地過
活的話,就必須遵守上帝的律令。這個觀點被許多神學家所接受,而他們所建立的行為理
論為神律主義。簡單地說,這個理論主張說所謂的「道德上正確的」及為「上帝所命令的
」,而「道德上錯誤的」為「上帝所禁止的」。
這個理論有許多優點。首先這樣可以輕易地解決道德客觀性的老問題。如此一來道德
不會只是個人的感受或社會的風俗而已。如果說某行為是正確或錯誤的話,必定是有絕對
的客觀性:如果是上帝的命令,那麼就是正確的;如果上帝禁止,那麼就是錯誤的。更進
一步來說,神律主義對於為何人應該道德的最終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解答。為何我們不能
拋棄所謂的「道德」,而止關注自身的利益呢?因為如果說不道德就是違背上帝的律則的
話,那麼到了最終審判的日子,人的罪惡會被數算。
然而這個理論有也不少嚴重的問題。首先就是這個理論對於無神論者來說根本就是毫
無意義可言,因為他們根本就不相信上帝的存在。但即使是對於信徒來說,仍然是有不少
的問題存在。這裡主要的問題是由在耶穌誕生之前四百多年的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所指出。
柏拉圖的著作是以對話錄的方式呈現,而這當中的對話通常是由蘇格拉底與一個以上
的對話。在其中一卷名叫尤西弗的對話錄當中,就有一段是討論是否「正確」是否能夠被
定義為「神明所命令的」。蘇格拉底對此表示懷疑,並且進一步問道說,某行為的正確性
是因為神明如此命令,還是因為某行為是正確的,所以神明才如此命令?這是哲學史上最
著名的問題之一。英國的哲學家弗盧就曾經說過「要看一個人是否有哲學的天份,就看他
是否能夠掌握這問題的要旨與力量」。
如果我們採納了神律行為理論的話,我們會陷入兩難。蘇格拉底所提出的問題,是要
我們仔細闡述話語的意義。神律主義可能會有兩種意義,而這兩種都是十分有問題的。
1. 首先,神律主義的意義可能會是正確的行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這是上帝的命令
。舉例來說,出埃及記二十章十六節的記載,上帝命令人們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根據這
個觀點,我們之所以不可做假見證完全是因為上帝如此命令。如果抽離個神律,那麼這個
行為就沒有善惡可言了。因為是上帝的命令使得不做假見證為一件正確的行為。
這是很有問題的,因為這當中的意義就是說,上帝的命令是武斷的。而這也表示說上
帝可以同樣輕易地發出不同的命令。祂可以命令人必須說謊,而說謊也會因此成為正確的
行為。 (你可能會想要回應說:「可是上帝絕對不會命令我們說謊。」但為什麼不會呢?
如果祂的確主張說謊的話,祂也不會是在命令我們做一件錯誤的事情,因為是祂的命令與
否決定了行為的對錯。) 不要忘記在這觀點之下,誠實抽離上帝的命令,是沒有對錯可言
的。因此,事實上祂不論命令是否如此都是沒有什麼理由的,所以上帝的命令是武斷的。
在此所遇到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要說上帝具有善的性質,是完全不具任何意義的。對
於信徒來說,上帝不只是全知、全能的,而且更是全善的。然而如果我們採納了善惡是由
上帝的意志所決定的觀點的話,要說上帝是全善的,根本就是毫無意義。宣稱說上帝的命
令是善的是代表什麼意義呢?如果「X是善的」的意義是「X是上帝所命令的」,那麼「
上帝的命令是善的」的意義就只是「上帝的命令是由上帝所命令的」,而這是所謂的套套
邏輯。萊布尼茲就在形上學論述(Discourse on Metaphysics)當中寫道:
主張善並不是因著任何理由,而是依照上帝的意志而定,其實就是在無知之下否
定了上帝的慈愛與榮耀。如果說上帝即使顛倒行事仍然值得稱許,那麼目前所做
的又有什麼好崇拜的?
因此說如果我們採納了蘇格拉底所指出的第一個觀點的話,我們所遇到個困難會連最虔誠
的人都無法接受的。
2. 似乎是有辦法可以避免這些問題的,我們可以試著採納蘇格拉底所指出的第二個觀點
。我們不會說某行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那是上帝所命令的。相反地,我們會說上帝
之所以會如此命令,是因為這些行為是正確的。全能的神因為知道做假見證是不好的,所
以命令我們不得如此;祂知道謀殺是不對的,因此祂禁止我們謀殺;而所有的道德律則都
是如此。
如果我們採取這個觀點的話,我們可以避面第一個觀點所遇到的難題。上帝的命令也
就不會是武斷的,因為這些都是基於上帝的智慧所做的決定。而上帝的善也可以因此被肯
定:要說上帝的命令是善的,意思就是上帝的命令是基於祂絕對的智慧,所得出的最佳決
定。
很不幸的,這個觀點也同樣是會遇到非常麻煩的問題。如果要採納這個觀點的話,我
們就必須放棄神律對於對錯的認知。如果我們要說上帝命令不可做假見證,是因為做假見
證是錯誤的,那麼我們就會發現有獨立於上帝意志的對錯準則存在。正確性其實是先於且
獨立於上帝的命令,而且是上帝如此命令的理由。因此當我們想要知道為何不可做假見證
的時候,回答說「這是上帝的命令」其實不會告訴我們真正的理由,因為我們可以繼續追
問說「為何上帝會如此命令」,而對此的答案才能提供不可做假見證的真正理由。
我們可以用以下的論證來進一步的明白這一切:
(1) 假設說上帝命令我們要做正確的事情。那麼要不然是(a)這件事情之所以正確是因為
上帝如此命令,或者(b)祂之所以如此命令是因為這些事情是正確的。
(2) 如果我們採取觀點(a)的話,就道德的觀點而言,上帝的命令是獨斷的。更進一步來
說,要說上帝是全善的根本不具意義。
(3) 如果我們採取觀點(c)的話,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有獨立於上帝議制之外的對錯準則
。而我們必須更進一步地放棄神律的行為理論。
(4) 因此,我們必須承認說上帝的命令是武斷的,並且放棄上帝是全善的觀點,或者必
須要承認有獨立於上帝意志之外的對錯準則,並且放棄神律的行為理論。
(5) 就信仰的觀點來看,不論要視上帝的命令為武斷或者要要放棄上帝權善的觀點都是
無法令人接受的。
(6) 因此即使是在信仰的觀點之下,我們都必須承認說有獨立於上帝意志之外的對錯準
則。
許多信徒認為必須接受神律的行為理論,因為如果不接受的話就會是褻瀆神。他們認
為說如果相信上帝的話,又必須接受說對錯是由上帝的意志所決定的。但是這個論證確提
出不同的觀點,而是與他們所認為的剛好相反。事實上神律主義本身才會褻瀆神,因此說
任何信徒都不應該接受這樣的理論。而事實上像聖多瑪等許多偉大的神學家,也都因為這
個理由不接受神律主義。聖多瑪等哲學家則是以不同的方式來連接道德與宗教。
4.3 自然律理論
在基督信仰史上,神律主義其實並不是主流。主流其實是所謂的自然律理論,而這個
理論有三個主要的部份:
1. 自然律理論是有著這樣的世界觀,認為說這個世界在本質上就是以理性的原則建立,
而且是有價值與目的的。這種觀點是起自於古希臘,而成為西方主流思想超過一千七百年
。這種觀點的最核心思想就是一切事物必有其目的。
西元前三百五十年的亞里斯多德將這種觀點納入自己的學說當中,他表示說不論是要
了解任何的事物,都必須要追問四個問題:這是什麼?是由什麼組成的?從何而來?以及
是為了什麼? (答案可能會是:這是一把刀,是金屬製的,是由鐵匠製成的,其目的是為
了切割用。) 亞里斯多德認為最後一個問題「是為了什麼」可以對任何事情發出追問。他
說「本質就是是物存在的目的因。」
我們不難看出像刀子這樣的東西是有目的的,因為很顯然在製作的時候鐵匠就已經明
瞭其目的了。但是那些非人為製造的自然物又要怎麼看待呢?亞里斯多德認為它們也是有
目的的。亞里斯多德所舉的其中一個例子就是我們之所以有牙齒,是為了要能夠咀嚼。這
類生物學的例子是頗具說服力的,我們身上每個部位都似乎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其功用,像
眼睛是用來看東西的,心臟是用來達到血液循環等等的。但亞里斯多德認為目的性不侷限
於這一類的器官,他認為說任何事物皆有其目的性。舉例來說,他認為之所以會下雨,是
為了讓大地能夠生長。這對於當代的讀者來說可能是匪夷所思的,但是亞里斯多德對這一
點卻是很認真的。他將其它可能性,像是下雨是因著「必要性」,或者下雨使得大地生長
純粹是「巧合」等等,通通仔細分析並且排除。
因此這個世界是在理性的系統之下,其中各個事物都在適當的位置,並且達成其目的
性。這當中是有著一個完整的系統:下雨是為了讓大地生長,大地生長是為了各種的動物
,而各種動物的存在自然是為了人類,而人類是整個目的性的指向。
我們必須相信說大地的存在是為了各種走獸,而各種動物是為了人類。飼養的動
物可以提供勞力、食物;野生動物也可以作為食物或其它的用途,像是我們可以
將牠們製成服飾、樂器等等的。因此我們相信一切的存在都是有目的的,而那目
的就是為了人類。
這很明顯地就是人類的自我中心思想。然而亞里斯多德之所也如此也是能夠被諒解的,畢
竟幾乎所有人類歷史上重要的思想家都有這類似的思想。人類的確是自恃甚高的物種。
在之後的基督教思想家完全採納這種觀點。他們認為整套思想就只差了一個元素:上
帝。 (亞里斯多德並不認為上帝是在這個系統當中的。他的世界觀是一個不具宗教性的世
界觀。對他來說那只是對於事物的卻是描述而已。) 因此基督教思想家認為下雨以供大地
生長是因為上帝如此設計,而動物是為了人類是因為上帝的確是是因此創造動物的。價值
與目的被視為事物本質的核心,因為這個世界就是依著這個神聖的計畫被造的。
2. 由這種想法所必然導出的結果就是「自然律」不只是對事物實然的描述,更是指出事
物的應然。當事物達成其本質上的目的時,就是符合其應然狀態。當它們沒有達到,或是
無法達到的時候,我們會認為這是不良的。無法看的眼睛是不良的,而旱災本身就是不好
的。這兩者的惡是可以由自然律來解釋。但是除此之外,人類的行為也有本身的應然。道
德律則現在是由自然律所推演出來的,而有一部分的行為會被視為「符合本質」,而另一
部份的行為則被視為「違背本質」,而這些「違背本質」的行為就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
舉例來說,人必須要有慈愛之心。道德要求我們必須要視鄰人的福祉與自己的福祉同
等重要。為什麼如此呢?根據自然律理論,慈愛是人本質的一部分,因為我們就是這樣的
受造物。我們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性的動物,因此需要與人相處。而我們會去關懷別人也
是本質的一部分。那些完全不會關懷別人的人會被視為異常的,也就是心理學上所講的反
社會性格。一個惡人會被視為不良的,就像無法正常運作的眼睛被視為不良的一樣。而更
進一步來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當上帝創造我們的時候,他以「人性」做為我們的本質,
而成為整個世界的一部分。
因此說人要有慈愛之心是完全合理的。然而自然律理論卻也會導出一些具爭議性的道
德律則。宗教家一向都會對於一些「變態」的性行為加以批評,而他們所持的立場往往就
是根據自然律理論。如果一切事物皆有目的,那麼性行為的目的會是什麼呢?答案很明顯
地就是傳宗接代。因此與傳宗接代無關的性行為就會被視為「違背本質」,因此像是手淫
或者口交等行為都會招致同樣的批評,更別提同性性行為。這一類的想法最遠可以追溯到
四世紀的聖奧古斯丁,而在聖多瑪的著作當中有更進一步的闡述。(在本書3.7有對性的更
深入太討。) 而當今天主教的道德神學觀多是基於自然律理論,而這一類的思想涵蓋了天
主教的整個性倫理。
離開了天主教的學術圈之後,自然律理論幾乎沒有任何支持者。這最主要是因為兩個
理由。首先,這似乎明顯搞混了「實然」與「應然」兩個概念。十八世紀的休莫明確指出
「實然」與「應然」在邏輯上明顯的區別,而我們是無法從其中一個推導出令一個。我們
可以說人類本質上是慈愛的,但是我們卻無法由此推出人類應當慈愛。同樣地我們可以說
性行為是為了繁衍下一代,但是卻無法由此推出性行為是應該或不應該以此為唯一的目的
。事實是一回事;價值又是另一回事。自然律理論似乎將此二者搞混。
其次,人們認為自然律理論已經過時了(當然這並不能證明自然律理論是錯誤的),因
為其世界觀是與當代科學不相容的。由加利略、牛頓以及達爾文所描繪的世界,是一個無
法容納對錯「事實」的世界。而他們對於自然現象的解釋也是無關於價值或目的的。一切
所發生的都是由因果律所產生的。如果說下雨使得大地生長,這純粹是因為這些植物經由
天擇演化到適合生長於下雨的環境。
因此當代科學的世界是由事實所組成,而所謂的「自然律」完全就是物理、化學、生
物學等等的定律,而且是不具有任何目的性的。至於「這一切都是為了人類」的想法,完
全就是人類自我中心的展現罷了。當人們接受當代科學世界觀的時候,很自然地就會排除
掉自然律理論。無怪乎這種思潮只流行於中古世紀,而在當今幾乎毫無立足之地。
3. 第三個部份是與道德知識相關的。我們是如何判斷正確與錯誤?神律主義主張必須要
訴諸上帝的誡命。自然律理論則是有不同的答案。人的行為準則是依照「自然律」,而自
然律是一個完全合理的系統。人們之所以能夠知道這些自然律,是因為上帝將人創造成理
性動物,而具有明瞭自然律的能力。因此自然律理論會主張說,所謂正確的行為就是理性
所支持的行為,而這也正好是一般所主張的判斷方式。用傳統的術語來說,道德判斷是「
以理性為準則」。自然律原則的大宗聖多瑪在他的巨作神學大全寫道說,「違背理性的準
則等同於忤逆上帝。」
這也就是說信徒其實並不會比一般人更清楚道德真理。不論是不是信徒都處在相同的
位置。上帝賦予了所有的人相同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論是不是信徒都有能力依照理性行事
。雖然說不信上帝的人缺乏真正的信仰,也因此無法明白是上帝賦予他們理性的能力,但
他們仍然同樣地是道德主體。
更重要的是,這就使得道德得以獨立於宗教之外。信仰並不會影響到道德判斷,因此
說在道德上是處於「中立」的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信徒與不信上帝的人可能會在信
仰上出現歧異,但是在道德上卻是會有相同的判斷。
4.4 宗教與一些道德議題
有一些比較虔誠的人可能會覺得以上的論述是難以令人接受的。要進一步闡述道德的
內涵對他們來說可能太抽象。他們認為在處理實際的道德議題上,道德和信仰是密不可分
的。道德不論是被「解釋」為上帝的意志或者是自然律,都是次要的。這些解釋再如何論
述,都不會影響到宗教對於實際議題的道德指導。聖經以及教會的教導被視為決定人道德
性的權威。舉例來說,許多基督徒認為墮胎是不好的,而這純粹是因為教會與(他們預設)
聖經的立場是反對墮胎的。
是否宗教在某些重大道德議題上真的有獨特的見解,而其信徒都必須接受?如果有的
話,這些見解是否會與一般人由理性推導出來的互相衝突呢?那些牧師或教父在傳道的時
候或許會說的確是有。但是是否真的如此還需要經過進一步的探討。
首先,我們很難確實指出聖經當中到底哪些記載是道德指引。當今所面臨的更種狀況
,是與當初猶太人或早期基督徒所遇到的有極大的差異。因此聖經很自然地不會記載當經
所遇到的眾多難題。聖經當中有許多教誨,像是對鄰人之愛、愛人如己等等的,而這些教
誨是可能與許多道德議題有關的。但是不論這些教誨是多麼真切,都是無法對於勞工權益
、瀕臨絕種生物或是醫療研發等等議題提出具體的指導。
另一個問題就是聖經以及教會歷史上所處理的案例往往十分含糊。有可能人的義務會
自相矛盾,而會使得信徒陷入兩難。舉例來說,新約對於財富是有不少的批評,而長久下
來許多公益的善行是因著這個教訓而來的。然而記載在舊約聖經的一位名叫雅比的人卻求
告上帝要「擴張我的境界」( 歷代志上 4:10),而上帝也應允他。而最近出來一本主張基
督徒應當以雅比為學習對象的書刊,成為暢銷書。
因此如果有人認為說自己的道德觀是來自於信仰的教誨的話,他們可能是完全搞錯了
。事實上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他們不過是在遇到了一些道德議題之後,設法透過聖經或
教會傳統的詮釋,支持自己已經下好的結論罷了。當然不是每次都如此,但是至少這種狀
況經常發生。財富的案例或者墮胎的議題都是如此。
在墮胎的爭論當中,核心議題往往離不開宗教的爭論。譬如說一些宗教界的保守人士
認為胎兒在受精之後就算是一個個人,如果殺害他們的話就算是一種謀殺。他們堅決反對
由胎兒的母親決定是否要人工流產,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就是讓她自由選擇是否要謀殺一個
人。
問題的癥結在於那些保守人士認為胎兒在授精之後就算是一個個人這個概念。他們認
為受精卵不只是一個有潛能發展成人類的幾個細胞而已,而已經是一個擁有生命權的完整
個人。主張開放墮胎的人當然不會同意這種說法,他們認為說至少在懷孕的前幾週,受精
卵是還沒有達到完整個人的狀態。
有關這方面的議題是非常複雜的,而我們用來舉例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份。保守的基
督徒認為說,不論世俗是如何看待生長中的胎兒的,基督教仍然會從受精開始便視胎兒為
一個完整的生命。但是否這真的是基督教教義?有什麼證據如此顯示?人可或許會想要從
聖經或著基督教傳統當中尋找答案。
聖經。 我們很難從新舊約聖經當中推導出對墮胎的禁止。聖經並沒有直接對這個議題有
任何論述。然而是有著一些篇章經常被保守人士引用,因為這些篇章似乎意味著胎兒是具
有完整的人性的。最常被引用的篇章是舊約聖經耶利米書第一章,其中記載著神對耶利米
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這段文字經常
被引用,因為這當中好似上帝也對墮胎持有保留的態度,因為這被解釋為不論是否已經出
生,上帝都已經將他們「分別為聖」了。
然而如果我們回到聖經的原文的話,我們會發現這當中的意義其實是大不相同的。之
前那段文字是從以下的篇章當中出來的: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
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
國的先知。
我就說:主耶和華啊,我不知怎樣說,因為我是年幼的。
耶和華對我說:你不要說我是年幼的,因為我差遣你到誰那裡去,你都要去;我
吩咐你說什麼話,你都要說。
你不要懼怕他們,因為我與你同在,要拯救你。這是耶和華說的。
這當中無論是墮胎、胎兒性命或任何的相關議題,都沒有被提出來討論。相反地,耶利米
是在宣示他作為先知的正當性。簡單地說,他是在表達「上帝要我為他傳話。即使說我我
不認為自己能勝任,上帝仍然命令我做先知。」而耶利米是以陳述的方式表達這一點。耶
利米記載說是上帝告訴他,上帝在他出生之前就要他成為先知。
這一類的問題經常發生在有人將爭議性倫理議題訴諸聖經的時候。他們往往將聖經斷
章取義,硬要與一些毫不相干的議題扯上關係,以作為他們立場的支柱。當這一類的事情
發生的時候,他們真的是「依照聖經的教訓行事」嗎?還是說他或她設法從聖經當中,尋
找對自己已下道德判斷的證據,而帶著有色眼鏡翻看聖經?如果是後者的話,那真的是一
種褻瀆,因為這人預設說上帝必須要服從他或她的道德判斷。就耶利米書的案例來看,一
個沒有預設立場的讀者是很難從任何文字或涵義當中找出任何與墮胎相關的訊息。
聖經當中最接近胎兒道德地位的篇章,應該就是出埃及記二十一章。這個篇章裡面詳
細記載著一部份古代以色列人律法。在此謀殺的罪刑是死刑;但是如果是導致孕婦流產 (
而孕婦卻安然無事) 的話,加害人則是會被判賠罰金給婦人的丈夫。傷害胎兒的性命並不
算在謀殺的範疇。很顯然古代以色列律法並沒有將胎兒是為完整的個人。
教會傳統。 即使說聖經對於墮胎的記載少之又少,當代教會反對墮胎的立場仍然十分強
硬。那些到教會的人會聽到傳道人、牧師、主教等等的,對墮胎發出強烈的攻擊。許多人
也因此認為宗教的立場是反對墮胎的。
然而值得一提的,教會的對於墮胎的立場並非一直都如此。事實上,主張說胎兒從受
精開始就算是一個完整人類的概念是很晚出的。聖多瑪主張說胎兒要在發育數週之後,才
會有靈魂進住。聖多瑪承襲了亞里斯多德的主張,也就是說靈魂是人類的「實體型態」。
我們在此不需要對此有更深入的探討,只需要明白這當中的涵義就是,在身體發展到一定
的型態之前,是不會有任何靈魂的。聖多瑪知道說胎兒在「剛受精」的時候,還不具有人
的型態,而他也引此達到之前的結論。聖多瑪的主張在1312年正式被維也諾大公會議所正
式採納,而直到今日還沒有正式被推翻。
然而到了十七世紀,科學界發展出一種奇特的胎兒生長主張,而這種主張也扭轉了教
會對於墮胎的立場。有些科學家宣稱自己透過顯微鏡觀察受精卵時,觀察到了微小,但是
完整的人型。科學家將這種微小的人型稱作“homunculus”,而對於胎兒生長的看法,便
改變成說,從受精開始胎兒便已經有完整的人型,而懷孕期間只有體型上的改變。
如果胎兒從受精開始便有完整人型的話,那麼依照亞里斯多德-聖多瑪的哲學來看,
他們的確是從受精的那一刻便有靈魂進住。教會也因此對於墮胎採取反對的立場。他們認
為胎兒是完整的人,因此不得被殺害。
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生物學家發現這一類對於胎兒生長的主張是與事實不符的。胎
兒不會納麼快形成人型。這才讓我們發現說聖多瑪原本的主張才是正確的,胎兒在授精的
初期不過是幾個細胞而已。可是即使生物學的錯誤被修正了,教會的道德立場卻沒有因此
而回到原位。教會仍然主張說胎兒從受精開始便算是完整的人,而對於墮胎的反對立場仍
然強硬。就連維也諾大公會也持有這種主張。
由於教會傳統裡面並沒有視墮胎為重大道德議題,西方法律(受到教會的影響)最初也
並沒有將墮胎視為罪行。最初在英美法系的國家,甚至連懷孕晚期的墮胎都是合法的。美
國在十九世紀後期之前,都沒有立法限制墮胎。因此當美國最高等法院於1973年裁定完全
禁止墮胎為違憲的時候,也不能算是違反了道德與法律的長遠傳統。
我們仔細檢視歷史的發展並不是要說當代教會的立場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教會立場隨
著時間不斷地改變,也並不表示目前的立場就是錯誤的。我只是要明確地指出宗教權威與
道德判斷之間的關係。墮胎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而已。我們其實也可以將宗教-道德
關係的例子換成奴役制度、婦女地位或是死刑議題等等的。在各個案例當中,我們都會發
現與其說道德觀是由信仰推導出來的,倒不如說是附加上去的。
以上篇章的諸多論證,其實是要達到一個很簡單的結論。對與錯並不能定義為上帝的
意志;道德是在理性與良心的範疇,而非由宗教所統轄。在任何案例當中,宗教其實都是
無法提供對道德議題的明確指導。簡單地說,宗教與道德是分開的。由於這樣的立場是與
傳統相悖的,的確是可能對讀者造成一定的震撼。因此我必須再次強調說,我並不是透過
質疑信仰合理性的方式來達到這個結論。我們所達到的任何結論都不意涵著基督信仰或者
其它的宗教是錯誤的。這些論證只是指出即使說某個宗教所傳揚的的確是真理,道德仍然
是獨立於宗教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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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well enough what it is, provided nobody asks me;
but if I am asked and try to explain, I am baffled.
Augustine, Conf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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