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學的元素 第十一章 社會契約論
第十一章 社會契約論
對死亡的恐懼使人追求和平;物質的需求促十人們去追求,甚至能夠用生產的方式獲
得。而理性會要人透過協議和約定的方式卻達到和平。這種協定,正好就是所謂的自然律
。 霍布斯於利維坦
11.1 霍布斯的論證
我們試著先將傳統道德的一些基礎加以排除。首先,我們設定沒有上帝所頒布的命令與報
賞;其次,我們設定說沒有任何基於事物本能的「道德事實」。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排除
人本能的利他主義傾向的可能,而視人的本能為追求自身的利益。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道德又是從何而來呢?如果我們無法訴諸上帝、道德事實或這本能的利他主義傾向,那
麼道德還有其它的基礎嗎?
十七世紀著名的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就試圖證明說道德其實並不是建立在以上那些之上
的。相反的,道德其實是針對一些起於人類自私本能所帶出的問題,找出解決的辦法。我
們都儘可能要過得更好,但是如果不是處在一個和平共存、互助合作的社會當中的話,這
是不可能達到的。而如果缺規範的話,要有一個和平共存、互助合作的社會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道德律則只不過就是一些讓人能在社會當中良好生存的一些必要規範。而這才是道
德真正的所在,而非上帝、利他主義或著「道德事實」。
霍布斯首先開始探討一個缺乏社會規範以及常態規律的世界會是如何。如果可以的話,你
可以試圖想像一個沒有政府、法律、警察以及法院的社會。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人人都是
自由的,而能為所欲為。霍布斯稱這樣的狀態為自然狀態。而這個情況到底會怎樣呢?
霍布斯認為這樣會很糟糕。在利維坦一書當中他就寫道這個自然狀態會是
完全沒有生產的可能性,因為這所造成的結果是不穩定:結果就是世界上不可能
有文化;不會有交通,也就更加不會有還自海外的物產;沒有搬運的器具,也就
不能達到效率;沒有地理的知識、歷史、藝術、文字、科學;而最慘的就是無止
境的恐懼與死亡的威脅;人的生命會是孤獨、困苦、狡詐、殘暴、短暫的。
為何會如此糟糕呢?其實並不是因為人是邪惡的,而是因為人生是由四個重要的事實條件
所組成的。
‧ 首先,是需求相等。每一個人生存所需要的東西都是相等的,像是食物、衣著和住宿
等等的。雖然說我們在部分需求上可能是有一些差異的 (像是糖尿病患需要胰島素,
而一般人則沒有這項需要,) 人們本質上是很接近的。
‧ 其次,是供不應求。我們並不像居住在伊甸園裡面那樣,這個世界並不是流奶與蜜之
地,也並不是每棵數都會節實累累。這是一個殘酷的世界,生存是困難的,因為物質
的供應永遠是不足的。我們必須辛勤地工作,而即使是如此糧食的生產仍然可能是不
足的。
‧ 如果說一切都是匱乏的話,到底誰有資格去擁有資源呢?由於我們每一個人都希望能
夠生存,而且儘可能去追求美好的生活,我們會極儘所能去擁有更多的資源。但是我
們真的有辦法去說服那些有同樣需求的人們,將資源讓給我們嗎?霍布斯認為這是不
可能的,因為有著本質上相同的能力。沒有人是在智力或力量上無限地超出眾人。當
然,是有一些人在智力或力量上是超過其它人的,但是即使是最強大的人,也可能被
其他人結盟起來打倒。
‧ 如果我們不能只靠自己本身力量的話,那麼還有其它的出路嗎?難道我們能夠以靠社
會公益或者他人的幫助嗎?當然不行。最後一項事實條件是有限的利他。即使說人們
並非完全自私的,無庸置疑地他們仍然是十分重視自身的需求。因此我們不能預設說
,當人們的利益與我們的衝突時,他們必定會退讓。
當我們將這幾個事實組在一起的時候,會發現呈現了一幅殘酷的圖像。我們都有著相同的
基本需求,但是資源永遠是不夠的。因此我們必須活在一種生存競爭當中。然而在這場競
爭當中,卻是沒有絕對的優勢者,更沒有人(至少幾乎沒有)願意放棄自身利益來成全他人
。結果就如同霍布斯所說的,「人與人之間無止境的戰爭狀態」。而這是一場沒有任何人
有勝算的戰爭。那些想要生存的人,會試圖掠奪他所需要的資源,並且隨時防範他人的掠
奪,而其他的人也會想辦法這麼做。因此這種自然狀態的生存是人所不悅的。
霍布斯的理論當然不是建立在純粹的臆測之上。他所描繪的狀態,正好就是當政府垮
台、戰亂時期的狀況。那時人們都會企圖囤積糧食,設法擁有武裝,並且防範自己的鄰人
。 (如果真的你哪天起床,結果發現因為某場災禍使得政府誇台,而所有的持法機關都不
再運作,你會怎麼做?) 更進一步來說,缺乏有效力國際法的國際社會,當中國與國之間
的關係,就十分類似這個「自然狀態」當中的人際關係,往往保持著敵對的狀態,沒有任
何信任可言。
很明顯地,如果要設法避免這種自然狀態的話,就必須要有方法讓眾人互助合作。在
一個穩定的互助社會當中,資源可以大幅增加,同時更可以有效地合理分配給所有有需求
的人。對此有兩項必要的條件。首先就是人與人之間必須保證不會互相傷害,如此一來才
有可能使人能夠在免於攻擊、吃虧、背叛的恐懼之下,在一起合作。其次,就是人們必須
要能夠確定彼此會信守承諾。因為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分工。如果說社會當中有人分別從事
糧食生產、醫療照顧以及建築等等的,而每個人都希望能夠享受到其他人所生產出的一切
的話,那麼唯有每個人都確實堅守自己個工作崗位才有可能達成。
在這兩個條件都成立的情況之下,這個社會便可以發展,而其中人的的生活會遠比在
自然狀態之下的好。這樣人們可以「擁有來自海外的物產,可以建造房屋、創作藝術、書
寫文字」等。而正好是霍布斯所強調的,要讓這一切都成為可能,就必須要建立政府。因
為唯有政府的存在,透過法律、警政系統,才能確定人們能夠免於威脅,同時確保人們必
定會信守承諾。政府是這一切的必要元素。
為了脫離自然狀態,人們必須同意訂立一些能成為人際關係準則的規範,並建立一個
強而有利的機構-國家,來徹底執行這些規範。根據霍布斯所說的,這類的協定是確實存
在的,而使得社會活動成為可能。這種經由眾人參予所定立的協定,就稱之為社會契約。
為了更進一步地解釋國家的目的,社會契約論還要更進一步探討道德的本質。他們認
為這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那些社會活動的最核心規範,而道德則
是由整套的規範所組成的。
只有在社會契約形成的條件之下,才有可能讓我們成為有貢獻的人,因為契約使得人
們有能力去關懷別人。在自然狀態之下,人人都只為了自己打拼。「關懷別人」則是成為
很無知的做法,因為如此做的結果只會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損。但是在社會當中,利他成為
可能。社會使得人們不必對其他人提心弔膽,而能夠免於「死於暴力之下的恐懼」。法國
的盧梭(Rousseau)是霍布斯之後最呈現類似想法的思想家,並指出在我們與他人建立文明
的關係之後,我們會變成另一型態的生物。在他著名的社會契約論當中寫道:
這條由自然狀態通往文明狀態的到路要人做劇烈的改變…而只有當責任取代了人
的血氣與衝動之後,那個人才能由自私自利轉變成依照原則與理性行事的人…他
的能力將被激發,智慧將成長,而成為一個有尊嚴的人。他的靈魂將昇華,而喜
悅他所處的一切。因為這讓他脫離了之前的窘境,使他不但不會成為一個愚拙的
的畜牲,更讓他成長為一個有智慧的人。
至於這個「責任」又要求這個人有如何的改變呢?是要求他必須將自身利益擺兩旁,並接
受那些無私地促進眾人利益的規範。而他之所以能夠如此是因為其他人也同樣地願意配合
,而這正是「契約」的精隨。因此說我們可以如此理解社會契約論之下的道德:
所謂的道德,就是一套所有理性的人,在其他人都願意配合的情況之下,都願意
遵行以促進本身福祉的行為規範。
11.2 囚犯兩難
霍布斯的論證是得出社會契約論的其中一種方式。此外,還有另一種深為當代哲學家
所認同的論述,而這條論述方式則是與一個稱之為「囚犯兩難」的議題有關。囚犯兩難是
一個有趣的議題,而或許讀這可以先試者自己解答這項難題。
假設說你身處一個集權社會,而有一天你莫名奇妙地被抓起來審問。警察指弄你與史
密斯先生一起謀反,而他們也逮到了那位史密斯先生,並將他與你隔離徵訊。審查官要你
馬上伏首認罪。你辯解說你是無辜的,而且完全不認識什麼史密斯先生,但是你所說的完
全不被採信。你很快地發現逮捕你的人其實完全沒有想要明白真相,他們只不過是想要隨
便找個人來定罪罷了。他們還把接下來的可能性告訴你:
‧ 如果史密斯不招供,而你卻招供,並進而指控他的話,你可以馬上被釋放。你可以因
此重獲自由,但史密斯卻必須因此被判五年的刑期。
‧ 如果剛好相反,史密斯招供,而你卻不認罪的話,他會被釋放,而你會被關十年。
‧ 然而如果你們兩個都招供的話,各必須服上五年的刑期。
‧ 如果你跟史密斯兩個人都不招供的話,他們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定你們的罪。他們
頂多只能居留你們一年,而此後就必須釋放你們。
最後,你被告知史密斯先生也正在接受同樣的審問,而也同時必須接受相同的條件。糟糕
的就是你無法與他有任何溝通或協商,也因此你完全不知道它到底會怎麼做。
問題就在這裡:假設說你麼目標是要儘可能地減少蹲牢房的時間,你應該怎麼做呢?
招或不招?如果你是要儘可能地減少蹲牢房時間的話,你必須為此放棄你的人格、放棄爭
取自己權利等等的,因為那些並不是問題的所在。同時你也不應當為史密斯著想。問題的
核心就是要算計如何最符合你的自身利益。問題是:要如何最快重獲自由?招或不招?
乍看之下我們會覺得除非知道史密斯在想什麼,要不然是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的,然而
卻並不是這樣。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非常清楚了:無論史密斯打算怎樣,你都應該招供。
我們可以用以下的整理來明白為何如此。
(1) 史密斯有可能會招供,也有可能不會招供。
(2) 如果史密斯招供。你招供的話必須服刑五年,而不招供的話必須服刑十年,因此你如
果招供的話,對你來說會是比較好的。
(3) 反之,如果史密斯不招供的話,你會有這樣的選擇:如果你招供的話可以馬上被釋放
,而你不招供的話則是需要被拘禁一年。很明顯地,即使史密斯不招供的話,你也應
該招供。
(4) 因此,無論如何你都應該招供。無論史密斯最後的選擇到底如何,這都會是使你最快
出獄的方式。
到目前為止似乎都是很合理,但是這其中卻是有所忽略的。別忘記史密斯也在進行同樣的
選擇。假設他並沒有笨到無藥可救,他也會同樣地得出應該招供的結論。因此最後的結果
就會是你們兩個人都招供,而必須各服上五年的刑期。但是如果你們兩個都不招供的話,
你們其實只要各一年就可以出獄了。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如果你們都理性地追求自身
利益的話,你們反而會得到比較壞的結果。而這就是為什麼囚犯兩難之所以為兩難。這就
是弔詭的地方:如果你跟史密斯兩人,同時都違背自身利益的話,是會得出比較良好的結
果。
當然,如果你有機會與史密斯溝通的話,你是可以跟他達成協議的。你們可以決定都
不招供,而只需要各被監禁一年。合作的結果會比你們各自算計好的許多。雖然說合作無
法為你們帶來各別最佳的結果(立即釋放),但是卻是可以得到必不合作好得許多的結果。
道德是解決囚犯兩難式問題的方法。
囚犯兩難不只是一個用來考人的題目而已。雖然說當中的故事是虛構的,但是我們在
真實生活當中卻是經常會遇到類似的問題。囚犯兩難式的問題會在以下兩個條間出現時形
成:
(1) 這當中涉及人們利益的不單獨是其個人的行為,而也同時會被其他人影響到;
以及
(2) 而這當中很弔詭的就是如果人人都只單獨追求自身利益的話,反而會比不單獨追求自
身利益得出更糟糕的結果。
這類問題在真實生活當中出現的頻率,遠比你所想像的高得許多。
舉例來說,你要在兩種生活型態當中選擇一種。首先,你可以選擇完全地追求自身利
益,也就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之下,你都要尋找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同時忽略你的所作所
為對他人的影響。我們稱這樣的方式為「利己行為模式」。其次,你也可以選擇同時注意
到你自身以及你週遭人們的利益,而經過衡量的結果,你有時候會犧牲自身利益而成全他
人。我們稱這為「互惠行為模式」。
但是要知道會需要進行如此選擇的不只你一個人而已,其他人也必須要選擇自己的生
活方式。因此會有四種可能性(讓我想到沈富雄):首先,你選擇利己,而其他人選擇互惠
;其次,其他人是利己的,而你卻選擇互惠;第三,所有的人都是利己的;最後,所有的
人都是互惠的。在這四種情況當中,你分別會有怎樣的結果呢?如過純粹就你自身利益考
量的話,你的評估會是如此的:
‧ 你的最佳處境會是當所有人都選擇互惠的時候,你卻利己地生活。你可以受惠於他們
的慷慨行事,但卻不須要有任何回報。(在這種情況當中,術語稱之為「免費使用者
(free rider)」。)
‧ 次佳的情境會是當所有人都選擇互惠時發生的。雖然說你不再能夠魚肉鄉里,但是你
至少仍然可以受惠於他人的關懷。(我們稱這樣的情況為「日常道德」。)
‧ 接下來是一個比較差的情況,在這當中所有的人都選擇利己。你必須要設法維護自身
的利益,而完全無法受惠於他人。(這就是霍布斯所稱的「自然狀態」。)
‧ 最後,對你來說最糟糕的情況就是當你選擇要跟他人互惠的時候,所有的人卻都選擇
利己。在此任何人只要利益的允許,都可能在你背後捅你一刀,但你卻不能這麼做。
(我們或許會說在這樣的情況當中你根本就是一個「肉腳」。)
這正好就是囚犯兩難當中所遇到的問題,而經過評估你是應當採取利己的行為模式:
(1) 別人可能會顧及你的利益,也可能會漠視你的利益。
(2) 如果他們尊重你的利益的話,你就至少在對妳有利的情況之下,不要顧及他們的利益
。這會是最佳情境,而你會成為免費使用者。
(3) 如果他們不顧及你的利益的話,你顧及他們利益會是一件很蠢的事情,因為這樣會讓
你陷入絕境,成為肉腳。
(4) 因此無論如何,你都應當專心顧及自身利益,做一個利己主義者。
然而我們又忽略掉一個要素了:其他人也當然會這樣思考,而事情的結果就會是大家一起
回到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所有的人都會成為利己主義者,會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暗算他
人。而很明顯地,在這當中的人們會遠比互助合作的糟糕。為了避免這樣的兩難,我們就
必須達成協議,使得人人都遵守互助社會生活的規則。當然,互助合作是無法讓你達到最
佳狀況(也就是我們選擇利己,而其他人都選則互助),但是卻比人人都只追求自身利益所
得出的狀況好得許多。我們所需要的,就如同高迪耶(David Gauthier)所說的,要「透過
協商來達成道德」。我們可以在確立當我們尊重他人利益的時候,他人也會同樣尊重我們
利益的時候,達到這種情況。
11.3 社會契約論之道德系統的優點
就如我們所見的,社會契約論之道德系統是這樣的:所謂的道德,就是一套所有理性
的人,在其他人都願意配合的情況之下,都願意遵行以促進本身福祉的行為規範。
整體來說這個理論的優點,就是能夠對一些長期困擾哲學家的一些難題,提出一些簡
單而合理的解答。
1. 我們應當遵行哪些道德律則?這些道德律則又是如何證成的?在這個理論當中,所謂
的道德律則,就是那些必要於社會活動的一些規範。舉例來說,我們無法在一個不限制謀
殺、傷害、竊盜、說謊或背信的社會當中,擁有良好的生活。而證成這些律則的,則是這
些律本身存在,對於社會互助活動的必要性。然而有時對於證成我們認為理所當然,像是
禁止賣淫、同性戀、雜交等等的律則,卻不會被如此證成。個人自願性的性行為,是又能
如何危害到整個社會活動?如果說一個行為是不會危害到整個社會的話,那麼這個行為也
就不在社會契約所管轄到的範圍之內了。
2. 為何遵循道德律則是符合理性的?我們之所以願意遵循道德律則,是因為處在一個遵
循道德律則的社會當中,是對我們比較有利的。當然有可能違背某些律則會讓我們獲得短
期的好處。然而我們卻是不會希望人們可以為了自身利益,隨時違背這些規則,畢竟社會
契約的核心觀念,就是我們希望可以確信人們除了在緊急危難的狀況,都會遵循這些律則
。而只有如此才是最安全的。因此說我們為了確保他人會遵行這些律則所付出的合理代價
,就是我們也會確實遵行這些律則。
3. 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是能違背這些律則的?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這個理論的核
心概念就是互惠,也就是說我們之所以遵守這些規範,是因為其他人也同樣地遵守這些規
範。因此當有人違背了互惠的條件,他就至少自動解除我們對他的部分義務。假設說有人
在應當協助你的時候,卻不願意伸出援手。如果之後他需要你的幫忙的話,你可能會覺得
沒有義務必須要協助他。
同樣的道理可以用來解釋犯罪懲治的合理性。罪犯所受到的待遇是有別於一般的眾人
,懲罰他們就是以一種不被允許對待一般人的方式,來對待他們。這是如何證成的呢?問
題的答案會分成兩部份。首先,國家的目的就是要維護那些必要於社會活動的規範。如果
我們想要免於恐懼地群居的話,個人是不能自由決定是否要攻擊或敲詐他人。而唯一能夠
維護這些規範的方式,就是必須有犯罪懲治。接下來我們要問,為何犯罪懲治是被允許的
呢?是因為那些罪犯已經侵害到互惠的基礎條件:我們之所以接受,並且遵從這些律則的
規範,是因為其他人也同樣要遵守這些律則。因此,當罪犯違背了這些規範的時候,他們
同時也解除了我們對他們的義務,並解將自己暴露在受人報復的危險當中。
最後,還有在一種即斷的情況當中,人是可以違反道德律則的。在正常的情況之下,
道德律則要求人們必須要無私,也就是說,要人將他人利益與自身利益視為等同地重要。
但是假社說人們必須在喪命與讓其他五人喪身的情況之下做出選擇。如果用無私的角度去
看,你似乎是必須去選擇讓自己喪命,必經他們的五條性命是多過你的一條性命。然而在
這樣的情況之下,道德是否真的要求你必須選擇自我犧牲呢?
許多哲學家對於這一類的問題感到十分困擾,因為他們很直覺地認為說道德對個人的
要求是應當有一定限度的。因此,在傳統上他們將這一類的行為稱為超義務,也就是說,
這一類的行為並不是人們的義務,雖然如此是十分可敬的,但是道德卻不會嚴格要求人們
必須如此行。然而要對於道德之所以不會嚴格要求人們採取這樣的行為,卻是一個麻煩的
議題。因為如果道德真的要球人們必須要無私的話,而就無私的角度來看一條命真的比不
上五條命,為何道德不會要求人們自我犧牲呢?
社會契約論就對此提出良好的解釋。我們之所以會理性地服從社會契約,是因為社會
契約是符合我們自身利益的。我們雖然放棄部分的自由,但是卻可以因此在社會活動當中
受惠。但是如果我們會因為遵行契約而必須付出性命的話,我們所處的狀態其實並沒有比
自然狀態當中來得更好,因此我們也就沒有任何的理由要遵守這項契約的內容了。就此而
言,我們會發現自我犧牲本質上就是有一種限度的:我們無法強求人們進行超出契約所及
範圍之外的自我犧牲。社會契約在此能夠輕易解決一個對其它道德理論來說幾乎是無解的
難題。
4. 道德是否有客觀的基礎?有任何的道德「事實」嗎?道德判斷是否有客觀的真理?哲
學家一直在想說是否道德判斷是真的超脫於主觀感受以及社會風俗的。他們認為說道德一
定是超脫這些的,但是卻說不出來到底哪裡超脫了。如果有道德「事實」的存在的話,這
種事實會是什麼樣的呢?
社會契約論最具有吸引力的地方,就是能夠輕易地解決這個問題,而且解決方式是非
常簡單的。道德不只是主觀感受或風俗習慣的問題,而是擁有客觀基礎的。而且這個理論
不需要對於這些「事實」做出任何的特製假設,因為所謂的道德,就是所有理性的人會基
於自己受惠的角度,所願意接受的一些規範。我們可以用理性思考的方式輕易地找出這些
規範,而要檢視一個行為是否是道德上允許的話,就只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這些規範。當
我們如此理解道德的時候,道德「客觀性」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11.4 公民不服從的問題
道德理論應該是要能夠解釋個別道德議題的。社會契約論本身就是建立在對社會與社
會機構本質的洞察之上,因此對於相關的議題就能提供相當完整的解釋。根據社會契約,
我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但是是否有時違背法律也能被證成呢?如果有的話,那會是在什
麼情況之下的呢?
當今公民不服從最典型的例子,當然就是印度甘地(Gandhi)所領導的不合作運動,以
及美國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 所領導的人權運動。這兩項運動的特點都是
民眾用非暴力的和平手段,對抗當時的法律。然而這兩項運動的目的卻是十分的不同。甘
地的不合作運動主要就是對抗當時英國的統制,他們希望能夠徹底的推翻當時的統制,並
重新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金恩博士的人權運動則是沒有對抗美國政府的正當性,而是針對
一些特定的法律以及社會制度。因為他們認為這些的法律及社會制度已經不合理到他們沒
有任何義務要遵守。
金恩博士在柏明罕監獄書信當中表達了不滿與憤怒起於
當你看到殘酷的暴民恣意地殘害你的父母、殺害你的兄弟姐妹;當你看到充滿仇
恨的警察恣意地咒詛謾罵、拳腳相向,甚至是殺害你的黑人同胞;當你看到兩千
萬的黑人窒息於一個週遭富裕的平瓊環境;當你發現你完全無法對你六歲大的女
兒解釋為何她不能去剛才在電視上看到的主題樂園遊玩,而在解釋說一切的育樂
都不開放給有色人種之後,看見在她眼睛裡打轉的淚水,看到這種自卑感如何地
扭曲她幼小的心靈。
問題不止在於社會風俗當中的種族隔離之惡,而已經到達了法律層面。在這法律當中,黑
人連發聲的權利都沒有。金恩博士表示說當他們設法透過正常的民主程序發聲的時候,他
們雖然不斷地試圖談判,但是卻沒有能夠達到多大的成果。在此「民主」一詞甚至對於南
方的黑人毫無意義可言:「在阿拉巴馬州有著各式各樣妨礙黑人成為登記選民的勾當,甚
至有在部分黑人佔大多數居民的地方,卻沒有半個黑人能夠登記為選民的這種事情出現。
」金恩博士因此認為,黑人除了用對抗惡法的方式將整件事情搬上公眾舞台之外,可說是
毫無選擇的餘地。
即使是在金恩博士被認定為美國人權發展的偉人,同時以人權運動為一項重大道德進
展的今日,要明白公民不服從的爭議性還是一項艱難的工作。許多的自由主義者雖然一方
面認同人權運動的目的,但是卻又另一方面否定違抗法律為為追求此目的正當手段的可能
性。紐約著名的律師華德曼(Louis Waldman)於1965年寫在紐約政府法制雜誌
(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當中,在明確表達「早在金恩博士出生之前,一直到現在
,我都是強烈捍衛所有人的人權」之後,也表達了類似的隱憂:
那些在憲政體系與相關法律之下爭取權利的人,必須要服從憲政體系與法律。他
們不能隨意選擇遵守那些他們認為合理的法律,而違抗那些他們眼中的惡法…
因此這個國家是無法接受金恩博士與他的追隨者所選擇的路徑,因為他們也知道
如此是違法的。我認為說這條路徑不可取不只因為如此是違法的,更因為如此是
不道德的,而且對於民主政府有著極大的威脅,也同時侵害到金恩博士本身所追
求的人權。
華德曼所要表達的就是:如果法律系統本身是正當的話,違抗法律絕對就是項不好的事情
,因為任何的違抗都會侵害到法律所保障的價值。支持公民不服從的人,如果要對這項值
一提出反擊的話,就必須有辦法對於違抗法律提出證成。其中金恩博士所提出來的論證,
是說他們所面對的是極度的不公義,而其它的手段都無法解決這項問題,因此公民不服從
是「最後手段」,而是能被證成的。這也就是說,雖然說手段也是會有一些不良影響的,
但是目的是可以證成這個手段。對於許多倫理學家來說,這個辯解在面對華達曼所提出的
質疑時是很完整的。但是透過社會契約論,我們可以找到一個更好的回應方式。
在最初為何我們會要有義務遵守法律?根據社會契約論的說法,是因為人們是可以透
過接受社會契約的一些限制而受惠。我們所得到的就是社會生活的好處:我們可以脫離自
然狀態,進而享受社會所提供的安全保障與基本權利。為了享受這些好處,我們會同意支
持那些必要於維護契約的機構。這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遵守法律、納稅等等的,而這些也
就是我們所接受的義務。
但是如果情況發展成社會當中其中的一個團體無法像其他人一樣享受應有的權利呢?如果
說他們不但沒有受到保障,反而是收到「充滿仇恨的警察,詛咒謾罵、拳腳相向,甚至是
殺害」呢?如果部分的人民是「窒息於平窮的環境當中」,因為他們受教、就業的權利都
被剝奪了呢?在這些權利都完全地被否定掉的情況之下,我們被迫要結論出社會契約的功
能其實是沒有達成。因此說如果我們持續地要求弱勢團體必須要遵守法律、履行一切義務
的話,我們其實是利用社會契約壓榨他們。
這種推論方式是說,與其將公民不服從理解為一種對抗反人權的「最終手段」,倒不
如將之看成對抗不合理的最自然手段。因為當人們從社會契約當中受惠的權利被剝奪的時
候,他們履行契約的義務也就很自然被解除。這就是證成公民不服從的最深成理由,而正
好就是社會契約論使得這一點更加明白。
11.5 理論所遭遇到的難題
社會契約論是道德哲學四個主流當中的一支。 (其它的市效益主義、康德主義以及德
性論。) 這個理論用簡單而合理的方式,處理了許多道德上的難題。這個理論又遇到了什
麼挑戰呢?以下就是社會契約論所遇到的最主要兩個質疑。
1. 對社會契約論最常見的質疑,就是指稱說這項理論對於社會起源的解釋,根本就是憑
空想像出來的。這個理論要人先想像一群互相之間完全沒有互動的人們,而他們發現這樣
的生活不夠理想,因此就會形成聚落,並且訂立一些社會規範以達到互惠的效果。但是以
上這些卻都沒有發生過,都是憑空捏造的。但憑空捏造的又怎樣呢?更明確地說,如果人
們真的是以這樣的方式開始群居的話,我們是可以用社會契約的方式來解釋人與人之間的
義務:他們之所以會有義務,是因為它?互相訂立了契約。但是即使是如此,仍然有其它
的問題存在。我們還必須要面對以下的問題:這些契約是經過所有人的贊同嗎?如果不是
的話,那麼那些不同意契約內容的人還必須符合所謂的道德嗎?而如果這項契約是在古老
的年代完成的話,之後的人們仍然要履行自己祖宗所定立的契約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
這項「契約」又是如何隨著世代而更新的呢?假設說有人真的說道:「我從來就沒有同意
簽署什麼契約的。」那怎麼辦?而事實上這種契約其實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我們也就無法
真的去訴諸這個契約來說什麼。就曾經有人諷刺說,這契約的價值連定立契約的紙都不如
。
或許有人會說,限制我們的是一種所謂的默示(implicit)社會契約。更明確地說,沒
有任何人有確實簽署任何「真正」的契約,根本沒有那張簽署的紙張。然而卻確實有著類
似社會契約論的協議存在:確實是有一套眾人所認同的規範存在,而我們會因為確實從這
套規範當中受惠,而願意遵行這套規範。我們每一個人都樂意接受協定所帶來的好處,而
更進一步的會鼓勵眾人都接受這樣的契約規範。整個事件其實就是如此,而非完全虛構。
而在我們接受契約所帶來的好處之後,我們也會必須接受契約當中所規範的義務以作為回
報。整個契約其實是一種「默示」,而我們之所以達成這樣的契約是透過確實的行為,是
在於我們在社會當中所扮演的腳色以及獲得的好處,而非語言文字。
因此整個「社會契約」是不需要被視為對歷史事實的描述。想反地,這只不過是一種
對於道德義務起源的一種分析,以方便眾人了解。假設說你遇到一群正在進行某種複雜遊
戲的人(這就讓我想到龍與地下城)。由於這種遊戲看起來很有趣,所以你也決定參加了。
過了一段時間之後,你開始打破部分的規則,因為你覺得這樣會更加有趣。其他的人對此
感到十分不滿,認為說如果你要繼續玩的話就必須要遵守規則。你卻回應說你從來沒有答
應過要遵守規則。他們會馬上說你不講理。或許真的沒有任何有有明確地答應要遵守規則
,但是一旦加入了這場遊戲,這也就等同於默示會遵守遊戲的規則。這就如同眾人都同意
要遵守規則。道德就像這樣,是社會生活的遊戲。我們會因此得到許多我們不會想要放棄
的好處,但是為了能夠繼續參予這場遊戲,並從中受惠,我們就必須遵守規則。
我們無法確定像霍布斯、盧梭等偉大的社會契約論者會對此有何看法,但是至少這項
回應是可以有效地反擊從歷史事實上所出發的質疑。
2. 我們曾經提到說,道德理論是應該要有助於了解個別的道德議題。所有重要的道德理
論都有這樣的功能,但是在它們對於某些道德議題提出合理解釋的同時,往往卻無法處理
其它的議題。很有可能一個道德理論能夠漂亮地處理一個議題,但是當遇到其它問題的時
候卻變得束手無策。當我們處理公民不服從的問題時,社會契約論可以說是得心應手。但
是當我們要處理某些其它一提的時候,問題就出來了。
在此對於社會契約論的第二項質疑,遠比第一項強而有力。這項質疑是關於人們的義
務是否及於那些沒有參予社會契約的。舉例來說,一般的動物是沒有任何能力,讓牠們能
夠參予任何形式的契約訂定。因此說似乎就是它們不可能享有任何「互惠規範」所產生的
利益。但是無端地虐待動物難道不是道德所不允許的嗎?虐待動物之所以是錯誤的,不正
是因為這樣會造成動物的痛苦嗎?但是說要對於任何沒有參予契約者有任何義務,其實是
與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概念有所抵觸的。
霍布斯也注意到了這一點,而他認為動物是要被排除在社會契約之外的。他認為說「
要與野獸達成協議是不可能的」。所以很顯然這項指控對他來說是無效的。事實上動物從
來就沒有從人類這邊得到多好的待遇,但是在霍布斯的年代動物尤其被輕視。與霍布斯同
時代的笛卡爾、馬利布朗雪(Malebranche) 都主張說動物根本不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笛
卡爾認為說這是因為動物根本就沒有靈魂,所以跟機器沒有兩樣;馬利布朗雪則是訴諸神
學,他認為說痛苦的感受是起源於亞當的罪惡,而動物並非亞當的後代,所以不會感受到
痛苦。但是不論如何,他們都認為動物不會受苦,因此不在道德的範圍之內。這樣的觀點
,使得十七世紀的科學家可以恣意地做動物實驗,因為他們不具有任何的「感受」。方坦
(Nicholas Fontaine)就將他親眼在一個實驗室所見的出版:
他們用極度無情的方式鞭打那些動物,同時取笑那些對動物的受苦表達同情的人
們。他們主張動物跟機器一樣,而在受到鞭打之後的慘叫,就跟機組零件被觸碰
到時所發出的聲音一樣,至於動物的身體則是根本沒有任何感受的。他們將動物
的四肢定在木板上以方便進行活體解剖,並以此為談笑的話題。
如果說我們真的有義務不造成動物無端受苦的話,我們很難看出這種義務是如何在社會契
約論之下形成的。然而許多人可能會覺得這其實事無關緊要的,就像霍布斯一樣,他們會
認為人們對動物根本就沒有任何義務。然而卻是有一個類似的議題,會造成更深層的質疑
。
有許多人由於心智上的殘缺或受損,根本就無法參予社會契約論當中所提到的任何協
議。他們的確是有能力受苦的,也可以過著簡單的生活。但是他們卻不具有足夠的智力去
了解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他們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會傷害到他人的。因此我們
不可能要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些人所具有的問題,其實是與其他動物差不多的。由於他們無法參予任何的協議,
也無法擁有任何的義務,因此依照社會契約論的說法他們是不在道德的範疇之內的。然而
我們的確是會覺得人們對他們仍然是有道德義務的。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會認為說我們之
所以對他們有義務,就跟對其他人有義務的理由是一樣的。舉例來說,我們之所以認為不
可以虐待他人,是因為這樣會造成極大的痛苦,而我們也會因為同樣的理由而不能去虐待
心智上不完全的人。而很顯然社會契約論就無法對這種義務提出完整的解釋。
這已經不只是週邊的小問題而已,這項議題已經打到整個理論的核心了。因此除非有
人能夠對此提出合理的解釋,我們會認為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概念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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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now well enough what it is, provided nobody asks me;
but if I am asked and try to explain, I am baffled.
Augustine, Confe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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