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課特別規定B89滴
一、共同必修科目 18 學分(含國文 6、外(英)文 6、歷史 4、本國憲法 2 或公民教育 2
二、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72 學分,選修科目計 26 學分。(選修科目不限本系課程)
三、體育一、二、三、四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均不計入畢業時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內
服務一、二、三必修,0 學分。
四、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教育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分ꄊ
五、(1)外文領域不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計入畢業學分
(3)超修之通識課程,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共同必修各領域課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計入選修學分
(6)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不計入選修學分
(7)通識*課程充抵通識2學分後,多餘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8)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六、其他:
1.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2.體育一至八、教育學程學分、輔系學分及重複修習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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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41.28
推
推薦自:203.204.50.85 08/2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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