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看板PhD作者 (安穩殘憶)時間7月前 (2023/09/03 15:16), 7月前編輯推噓-6(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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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09/03 21:59, 7月前 , 1F
台中地院112智訴第6號刑事判決,智附民第20號刑事判決
09/03 21:59, 1F

09/03 22:02, 7月前 , 2F
一點都不常見!我沒看過教授硬跟學生搶研討會的作者順序
09/03 22:02, 2F
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09/03 23:31, 7月前 , 3F
笑死,要搶就搶高IF的期刊/會議、專利。搶這幹嘛
09/03 23:31, 3F

09/04 16:18, 7月前 , 4F
正常就叫研究生當第一作者投稿吧
09/04 16:18, 4F

09/04 17:20, 7月前 , 5F
老實說,除了偽造簽名那個部份以外,好像都還好啊
09/04 17:20, 5F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09/04 21:54, 7月前 , 6F
用功點去看判決書啦,還有很多有趣的其他事情勒~~~
09/04 21:54, 6F

09/04 21:56, 7月前 , 7F
有段敘述是:曾..以LINE與張..聯繫討論..作者排名問題
09/04 21:56, 7F
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09/04 23:05, 7月前 , 8F
投研討會需要簽名嗎?
09/04 23:05, 8F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09/05 22:05, 7月前 , 9F
不去看判決書卻只想靠自己幻想,是能談啥?
09/05 22:05, 9F
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09/06 20:06, 7月前 , 10F
我已引用判決書內容,你的懷疑根本沒根據,談啥能力?
09/06 20:06, 10F

09/06 20:10, 7月前 , 11F
連判決書論罪科刑法條都看不懂勒,不用談能力了啊
09/06 20:10, 11F

09/06 20:14, 7月前 , 12F
刑附民賠償是根據刑事偽造文書,不是作者序不是被投稿啊
09/06 20:14, 12F
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09/06 20:18, 7月前 , 13F
判決書主文不會有詳細事實,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啊?
09/06 20:18, 13F

09/06 20:27, 7月前 , 14F
判決書所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你怎判斷是假的?
09/06 20:27, 14F
那是被告的說詞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09/07 11:06, 7月前 , 15F
國內研討會也要簽名然後還要計較作者排序?傻眼了@@
09/07 11:06, 15F

09/07 21:46, 7月前 , 16F
哪個部分是"被告的說詞"?再次證明你根本沒看判決書
09/07 21:46, 16F

09/07 21:48, 7月前 , 17F
判決書清楚寫到有曾生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
09/07 21:48, 17F

09/07 21:49, 7月前 , 18F
只有你自己主觀幻想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哈~~~
09/07 21:49, 18F
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09/07 21:52, 7月前 , 19F
我參加過的研討會,的確都有要求所有作者要簽名
09/07 21:52, 19F
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09/08 14:37, 7月前 , 20F
改寫投稿跟作者排序的部份在學術倫理上是沒問題的,因為
09/08 14:37, 20F

09/08 14:37, 7月前 , 21F
第一作者通常應是執筆寫那篇研討會論文的那個人,明顯不
09/08 14:37, 21F

09/08 14:37, 7月前 , 22F
是那個張生。
09/08 14:37, 22F

09/08 14:39, 7月前 , 23F
有問題的是偽造簽名的部分,這是大錯特錯,錯到了違反法
09/08 14:39, 23F

09/08 14:39, 7月前 , 24F
律的程度,是偽造文書罪。
09/08 14:39, 24F
是滴~~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09/08 21:53, 7月前 , 25F
偽簽是事實,但理由不是不知情,而是沒協調好啊
09/08 21:53, 25F

09/08 21:55, 7月前 , 26F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zzz...
09/08 21:55, 26F

09/08 22:01, 7月前 , 27F
怎麼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啊...
09/08 22:01, 27F

09/08 22:10, 7月前 , 28F
若曾生與張生得出作者排序結論,有邏輯的人,怎提起訴訟?
09/08 22:10, 28F
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09/09 03:41, 7月前 , 29F
偷投稿後才與原作者聯繫討論排名,原作者此時才知被陰了
09/09 03:41, 29F
看來你有看判決書,不錯 :-) 判決書內容正是說道聯繫討論排名是在投稿發生之後 當然,也許是有人看不懂「嗣經」是指「之後」而非「之前」的意思。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嘛! 事情發生順序是 被告投出 (111/8/31) -> 曾生與張生討論排名 (Line) -> 張生發現被投 (111/9/15) -> 張生要求撤回 (111/9/16) 該 Line 討論的日期為 111/9/7--15 即便要扯討論排序時有順帶確認同意也不對,因為已經投出了嘛~~ 嚷嚷著要人看判決書,結果...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05:20:30

09/09 22:01, 7月前 , 30F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你的邏輯在哪啊?
09/09 22:01, 30F
若 P 則 Q,若非 Q 則非 P 也不會喔 XD 你怎麼得出這種奇葩結論的,會不會太好笑

09/09 22:03, 7月前 , 31F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
09/09 22:03, 31F
好好看清楚吧

09/09 22:03, 7月前 , 32F
一下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
09/09 22:03, 32F
或者多動動腦吧

09/09 22:06, 7月前 , 33F
偽造私文書罪哪裡規定是事前還事後?重點在是否偽造!
09/09 22:06, 33F
若事前同意就不算偽造了好嗎,那叫做授權代簽。 你沒看判決書對吧 XD

09/09 22:07, 7月前 , 34F
事前作者序有爭執,事後修改作者順序就不會有訴訟了啊
09/09 22:07, 34F
那是選擇不告,是當事人不予追究,不代表合法。 這是告訴乃論,屬於當事人是否要爭取權益的自主裁量。

09/09 22:09, 7月前 , 35F
把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的證據說成"被告的說詞"勒
09/09 22:09, 35F
自己看清楚是誰提出那證據的

09/09 22:12, 7月前 , 36F
還"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zzz...
09/09 22:12, 36F
根據你前面的言論 我就推論你覺得若排除作者排序問題後,這種類型的代簽沒有任何疑義。 還能不常見嗎,這裡不就有一個活生生覺得沒差的案例 XD

09/09 22:14, 7月前 , 37F
怎麼忘記列出張生口試日期與畢業離校日期啊?
09/09 22:14, 37F
你有意見可自己列啊 我滴媽,前面都已經幫你補充好幾次了 伸手牌耶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23:54:00

09/10 20:43, 7月前 , 38F
你認為很常見就舉出其他例子啊,舉不出例子叫很常見喔?
09/10 20:43, 38F

09/10 20:44, 7月前 , 39F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的邏輯性在哪?
09/10 20:44, 39F

09/10 20:45, 7月前 , 40F
學生跟指導教授討論作者排序就表示不同意教授投稿?
09/10 20:45, 40F

09/10 20:45, 7月前 , 41F
我真是慶幸我的邏輯跟你差很多,哈~~~
09/10 20:45, 41F

09/10 20:47, 7月前 , 42F
偽造私文書是告訴乃論勒,原來你超越高院法官喔...zzz...
09/10 20:47, 42F

09/10 20:49, 7月前 , 43F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上1449號刑事判決,自己慢慢看吧
09/10 20:49, 43F

09/10 20:52, 7月前 , 44F
那證據應該是曾生提的,難道可能是被告提的所以不算證據?
09/10 20:52, 44F

09/10 20:53, 7月前 , 45F
我第一行回文就列出判決字號,你才是伸手牌啊,哈~~~
09/10 20:53, 45F

09/10 20:58, 7月前 , 46F
看來要你多動腦或看清楚,真的很難啊...
09/10 20:58, 46F

09/10 21:02, 7月前 , 47F
判決書所述事實的部分,你否定或懷疑的根據是什麼?
09/10 21:02, 47F

09/10 23:04, 7月前 , 48F
再加一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上1087號刑事判決
09/10 23:04, 48F

09/10 23:09, 7月前 , 49F
高等法院111上4286號刑事判決
09/10 23:09, 49F
想想,多想想 還有,看不懂沒關係 但不要只會伸手要別人跟你解釋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1/2023 11:35:02

09/11 20:58, 7月前 , 50F
原來是位比多位高院法官更懂法律的啊,好猛好猛~~~
09/11 20:58, 50F

09/11 21:00, 7月前 , 51F
我說"挺常見"就是挺常見,你不要跟我要解釋要例子,哈~~~
09/11 21:00, 51F

09/11 21:01, 7月前 , 52F
判決文事實部分,你不採信就不採信,不用解釋勒
09/11 21:01, 52F

09/11 21:03, 7月前 , 53F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哈~~~
09/11 21:03, 53F

09/11 21:03, 7月前 , 54F
看來要你自己多想想多看,真的是要求太多太高了...
09/11 21:03, 54F
多看看,多想想,多翻翻 先入為主並不會改變判決書內容 你連主詞和受詞都會弄反了,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為我國教育感到悲傷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1:20:03

09/12 21:43, 7月前 , 55F
放心啦,像你這樣胡扯裝瞎的,在我身邊是很少看到的啦
09/12 21:43, 55F

09/12 21:45, 7月前 , 56F
判決書寫的證人證據都可以凹成被告說詞勒,好強的教育...
09/12 21:45, 56F

09/12 21:46, 7月前 , 57F
還"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勒,哈~~~
09/12 21:46, 57F

09/12 21:48, 7月前 , 58F
那"不知道被投稿"為啥法院管得著?好好想想應該不難啦
09/12 21:48, 58F

09/12 21:49, 7月前 , 59F
有人跟你討論作者排序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超強邏輯~~~
09/12 21:49, 59F

09/12 21:50, 7月前 , 60F
會寫"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才真的該多看多想多翻啊
09/12 21:50, 60F
戰鬥、戰鬥,你要戰鬥! 怨天尤人使你堅強,使你永不放棄! 起身吧,奮鬥吧,想像就是你的超能力!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3:01:13
文章代碼(AID): #1az3AqM5 (P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