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網路通路買香水之面交好笨

看板Perfume作者 (刮刮樂)時間15年前 (2009/05/09 23:28), 編輯推噓11(11011)
留言22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是我幫你整理的 如果有誤請指正 希望大家以後遇到類似狀況(希望不要啦) 也可以顧好自己權益...不要睡著又餓到你的荷包啦 ------------我認真了xd 這一篇是認真文----------------- 原文恕刪 小整理: 賣方的標示錯誤 誤導買方 買家應該檢查物品瑕疵(我指的瑕疵在這裡拿錯東西也算喔) 而幾天後發現瑕疵 要撤銷買賣還是可以算數(最多可以到一年喔) 對法律有興趣或者想要拼到底的可以看一下: 1)賣方欲賣物品"萬年男香"的介紹 網頁標題卻誤用"INTENSE": 賣方有誤導拍賣物為INTENSE的行為 賣家表示行為錯誤 導至他人產生誤會...>這是重點 2)買方認為是"INTENSE" 便答應購買: 買方不知道賣家是寫錯的 以為是INTENSE 因此買賣契約成立 3)面交後兩小時 買家即發現瑕疵 即時回覆賣家 告知內容物非買方所認知要的"INTENSE" 在此買方可以依賣方表示行為錯誤為由 要求撤銷買賣契約(民88) 4)買方可以撤銷買賣契約的權利 是在"知道後"的一年喔(民90) 5)代PO的人就代表賣方 權利(跑腿費)跟義務(擔任賣方)是相對的 所以不能以代PO為由 推拖賣方所需要付的責任(民89) 6)再狠一點的 如果因為他欺騙你而導致你有損失的話 可以要求賠償喔 參考民法條文: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 (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最後給可憐的原PO拍拍 ^^啾咪 裝可愛之餘也要告他告到死唷~~(誤) ------------------看完的人 也太有耐心了 換我給你一個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73.240

05/09 23:31, , 1F
推認真實用好文~
05/09 23:31, 1F
※ 編輯: riitta 來自: 118.160.173.240 (05/09 23:36)

05/09 23:39, , 2F
非常感謝幫忙整理
05/09 23:39, 2F

05/09 23:50, , 3F
推強者~真是實用^^bb
05/09 23:50, 3F

05/10 00:17, , 4F
認真推!!! 太棒了
05/10 00:17, 4F

05/10 01:10, , 5F
實用
05/10 01:10, 5F

05/10 01:34, , 6F
這篇有M的價值~
05/10 01:34, 6F

05/10 01:36, , 7F
mmmMMMmmm吧
05/10 01:36, 7F

05/10 07:48, , 8F
我認為那個 代PO的 就視為代理人了 熱心推!
05/10 07:48, 8F

05/10 18:32, , 9F
用民88第1項會不會有點難,畢竟要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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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18:36, , 10F
再者民356的通知義務係針對物之瑕疵擔保,本案有物之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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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擔保適用與否,我個人存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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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18:37, , 12F
不過我法科沒有唸很好,所以和大家討論一下啦
05/10 18:37, 12F

05/10 20:07, , 13F
錯誤 的適用 應該沒問題 我記得板上不乏法律專業喔
05/10 20:07, 13F

05/10 20:07, , 14F
上次板聚有遇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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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1:46, , 15F
回a版友 此處賣方的過失就是打錯標題吧我想 使買方誤認
05/10 21:46, 15F

05/10 23:27, , 16F
88條的適用須買方無過失才可撤銷。賣方得主張其網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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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28, , 17F
並無刊登錯誤,一般交易之相對人應可期待其會檢視該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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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3:29, , 18F
之內容,故除非買方得舉證其無過失,不然買方很難主張
05/10 23:29, 18F

05/10 23:29, , 19F
88條
05/10 23:29, 19F

05/10 23:30, , 20F
當然賣方也可以主張88條,但賣方怎麼可能用這條來撤銷已
05/10 23:30, 20F

05/10 23:30, , 21F
成立的契約,畢竟依他們的契約內容而言係對賣方有利
05/10 23:30, 21F

05/10 23:31, , 22F
不過我不是在幫賣方說話,我只是表達一點看法而已
05/10 23:31, 22F
文章代碼(AID): #1A1Q4kmD (Perfu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