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審查基準-更正篇

看板Patent作者 (My Love)時間3年前 (2020/08/18 09:30), 3年前編輯推噓2(2013)
留言15則, 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前輩大家好,小弟看審查基準更正篇時,發現過去在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那邊有多 一 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請求項內",若 該 所以想請問前輩例如以下過去專利師考題有出現過的類似情況,在現在審查基準判斷上, 是 例如: (例1) 說明書揭露A+B+C+D 申請專利範圍自A+B+C更正為A+B+C+D=>過去基準判斷下則不准更正,因實質變更申請專利 範 (例2) 說明書為A+B+C+D,A可為a 申請專利範圍自A+B+C更正為a+B+C,准予更正=>過去和現在基準判斷下都可以更正 所以小弟想問是不是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在判斷(例1)情況下,與現在有所不同呢? 又或是小弟的觀念有誤,現在的審查基準也不准許該種(例1)情況的更正呢? 再請各位前輩提解惑了!謝謝大家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227.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97714252.A.840.html

08/18 12:43, 3年前 , 1F
判斷有無實質擴大或變更的觀念應該是在於,有無減損或使
08/18 12:43, 1F

08/18 12:43, 3年前 , 2F
得發明目的無法達成。
08/18 12:43, 2F
謝謝C前輩,似乎有點明白您說的意思! ※ 編輯: nonaidsman (39.11.227.148 臺灣), 08/18/2020 18:09:46

08/19 08:51, 3年前 , 3F
偷偷翻了一下審查基準確認,精準地來說,現行審查基準是
08/19 08:51, 3F

08/19 08:51, 3年前 , 4F
將舊審查基準中原本有關 4.下位概念或進一步界定的技術
08/19 08:51, 4F

08/19 08:51, 3年前 , 5F
特徵 以及5.領域與問題與更正前不同,整併為是否無法達
08/19 08:51, 5F

08/19 08:51, 3年前 , 6F
成或減損更正前請求項發明目的。相關案例,可以參考審查
08/19 08:51, 6F

08/19 08:51, 3年前 , 7F
基準中的冰塊打果汁機的例示與內容說明。
08/19 08:51, 7F

08/19 08:51, 3年前 , 8F
供參考。
08/19 08:51, 8F
謝謝C前輩的進一步講解,所以看起來目前是實質上判斷引進技術特徵是否有減損或無法 達成發明目的!只要通過,且無其他超出情事,應該是准予更正的!謝謝您 ※ 編輯: nonaidsman (27.242.225.214 臺灣), 08/19/2020 10:52:35

09/27 12:17, 3年前 , 9F
我記得除此之外也是要看是否在申請時已有所揭露於說
09/27 12:17, 9F

09/27 12:17, 3年前 , 10F
明書
09/27 12:17, 10F

09/27 12:18, 3年前 , 11F
例1的情況下
09/27 12:18, 11F

09/27 12:19, 3年前 , 12F
只考慮是否減損或無法達成發明目的,應該只限於例2的
09/27 12:19, 12F

09/27 12:19, 3年前 , 13F
情況
09/27 12:19, 13F

09/27 12:20, 3年前 , 14F
不然例1在不減損或無法達成發明目的的情況下
09/27 12:20, 14F

09/27 12:21, 3年前 , 15F
就會變成無限加成上綱
09/27 12:21, 15F
文章代碼(AID): #1VEozCX0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