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看板Patent作者 (ss1673)時間7年前 (2017/01/25 08: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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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j2HdXi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可望2017年底正式上路 原先預期, 歐洲單一專利體系(UP)及單一專利法院制度(UPC)將可在2016年下半年開始試行, 並於2017年年初正式上路。前述期待,顯然受到英國脫歐公投之影響而受到顯著延誤。 2016年11月28日,英國政府官方宣布其參與UP及UPC之意願將不受脫歐決定影響, 此一發展,使外界對UP前景看法轉為樂觀。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籌備委員會(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2017年1月16日新聞稿聲明,宣布UP及UPC可望在2017年5月初開始試行, 並於2017年年底正式運作。 UPC籌備委員會於新聞稿中透露,UPC預計將於2017年春季結束後, 大約在5月初,開始進入試行階段(Provision Application Phase,簡稱PAP)。 PAP期間,將正式建立UPC組織架構並使其運作,亦即可開始受理專利案件。 UPC委員會亦透露,預計自2017年9月初起,將提供至少3個月時間, 於UPC進入正式運作階段之前, 讓既有傳統歐洲專利(簡稱EP)之持有人免費選擇是否要排除(Opt-out)UPC管轄權。 然而,UPC委員會亦聲明,前述時間表可否獲得實現,仍取決於多重因素, 其中最關鍵因素為各歐盟成員國正式批准「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以及UPCA暫行議定書 (Protocol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時程,並特別點名進度落後之英國 (實際上國會已批准UPCA,但尚未批准暫行議定書)及德國等主要成員國。 [說明] 關於歐洲單一專利體系(UP)及單一專利法院制度 由歐洲專利局(EPO)所核發之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 , 將具有涵蓋25個歐盟成員國(不含西班牙等)之統一效力。 其有別於傳統歐洲專利(EP),但將與前者共存。 EP與UP之差異,在於EP必須完成歐洲專利公約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 方可在完成認證手續之成員國境內行使專利權,UP則無需如此。 UP及UPC生效後,將有為期7年至最長14年之過渡期,期間專利權人可在EPO核准申請後, 選擇獲准專利成為EP或UP,或成為前述兩者之折衷體(在未參與UP之成員國內,則為EP) ,並選擇透過UPC或成員國國內法院來行使專利權 (倘若選擇成員國法院,則應選擇排除UPC管轄權)。 過渡期結束後,無論是 EP或UP,其法律訴訟或專利有效性主張等,皆僅能向UPC提出。 未來,專利權人可自由選擇使用UP或EP來保護其發明成果。 UP體系下之單一專利法院制度(UPC),將由第一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註冊處所組成。 第一初審法院將分為中央分區、區域分區以及地方分區法院, 管轄範圍從全歐盟到單一成員國不等。 UP體系生效,至少需要13個歐盟成員國批准UPCA, 這些成員國中還必須包括德國,法國和英國。 到目前為止,有12個成員國批准了UPCA,其中包括法國、英國。 在正式上路之前,尚有試行階段,為成員國受UPCA暫行議定書所約束。 成員國在批准UPCA後,亦須批准暫行議定書,為進入試行階段之必要條件。 到目前為止,僅有9個成員國(包括法國)完成前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85305564.A.7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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