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歐盟法院判決勝訴方律師費補償應公平合理

看板Patent作者 (zxcvxx)時間7年前 (2016/09/21 08:5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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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d0zrHV 歐盟法院判決勝訴方律師費補償應公平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 :United Video Properties Inc. v. Telenet NV 2016年7月28日,歐盟法院(CJEU)就比利時安特衛普上訴法院United Video Properties Inc. v. Telenet NV, C-57/15案發佈一項重要判決,其中針對比利時法律所訂立勝訴方自 敗訴方獲得律師費等訴訟用補償之金額上限規定等,要求勝訴方所獲得訴訟費用補償應實 質合理且符合衡平及比例原則,以符合2004年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第14條(Directive 2004/48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要旨,並能發揮警惕 訴訟當事人之效果。本案判決除對比利時具有立即效力外,未來亦將對德國等其他歐盟成 員國之訴訟費用補償制度構成重要影響。 一、本案背景 比利時2007年律師費補償法令(Belgian Law on the Recovery of Lawyers’ Fees,LRLF)訂立了包含專利侵權等各類型訴訟中,勝訴方自敗訴方獲得律師費用補償之 上下限金額限制。對此,法院不得自由決定補償數字,而必須依據原告訴訟標的價值,來 判給位於前述範圍內之律師費補償數額。倘若訴訟標的價值為250歐元至1,000,000歐元以 上,則勝訴方可獲得之律師費補償數額為75歐元起至30,000歐元間,而其中30,000歐元為 勝訴方可獲得之補償金額上限,適用於所有價值超過百萬歐元之訴訟標的;倘若訴訟標的 無法以金錢來衡量,則勝訴方可獲得之律師費補償數額為75歐元起至10,000歐元間,其中 10,000歐元為所有此類訴訟標的之補償上限。顯然,此一規定導致勝訴方可獲得之補償數 字往往顯著低於實際花費,特別是在案情複雜且花費更趨高昂之專利侵權訴訟中尤為顯著 ,勝訴方在花費動輒數十至數百萬歐元鉅額費用下,僅能自敗訴方獲得不成比例且微不足 道之補償金;另一方面,專家證人或顧問費用等非屬於律師費之其他類型訴訟費用,比利 時高等法院判例亦訂立一fault門檻,亦即僅在訴訟結果顯示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等犯罪行 為下(unsuccessful party has committed a fault),勝訴人方可獲得相關補償。此些 門檻並不符合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第14條宗旨。該條說明,成員國有義務確保智慧財 產權能夠獲得適當且有效執法,以及勝訴方獲得來自敗訴方一合理且符合衡平及比例原則 之訴訟費用補償。 本案為美商United Video Properties(簡稱UVP)在比利時控告當地電信業者Telenet侵害其電視影音技術相關專利 ,一審結果系爭專利遭法院判定無效並撤銷訴訟,UVP雖選擇上訴,然隨後決定撤回上訴, 據此勝訴方Telnet要求UVP支付該方約18.54萬歐元律師費用以及4.4萬元技術專家顧問費用 。審理本案之比利時安特衛普上訴法院最終決定Telenet僅能獲得11,000歐元律師費補償, 此判決數額僅為其律師費實際花費之5%。對此Telenet不服,主張比國訴訟費用補償限制不 符合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第14條規定,安特衛普上訴法院隨後要求歐盟法院就以下兩 項相關問題提供裁示: 1.比國律師費補償上限規定,是否違反2004年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第14條? 2.比國最高院判例要求技術專家顧問費用部分,需勝訴方成功證明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行 為,此一門檻是否違反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第14條? 二、CJEU判決見解 1. 律師費用補償設立上限金額之情形,若未能確保勝訴方獲得合理適當補償,則有違歐 盟相關法令 CJEU參考2004年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內容第14條,並說明以下要點: 原則上,律師費用補償制度應符合公平正當(justified)原則,且能確保勝訴方獲得合理 (reasonable)而非過當(excessive)之補償數額,故若制度規定導致勝訴方僅能獲得顯 著低於實際律師費開銷之補償,將有失公平合理性。 就智慧財產權訴訟而言,律師費用補償制度將能夠發揮警示作用,故若敗訴方侵權人僅需 承擔極小比例之勝訴方律師費用,其警惕效果將受到嚴重減損。 律師費用補償制度設立上限金額之情形,若能夠反映實際情況且使勝訴方獲得合理補償, 則未必有失公允,且未必為歐盟相關法令所禁止;然倘若該上限金額規定,導致勝訴方未 能獲得適當補償,則不符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第14條要旨。 2. 律師費外其他訴訟花費補償上,法院應考量該項花費與訴訟本身之關聯性 針對其他類型訴訟花費是否給予補償之問題,CJEU認為2004年歐盟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 並未就智慧財產權訴訟設立「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行為」此一門檻規定。對此,倘若律師 費外之其他類型訴訟花費(如聘請專家證人出庭之費用等)與訴訟本身具有直接或密切關 聯性,則應給予勝訴方相關補償,而無需前述門檻;然而,若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例如專 利權人是於訴訟發起前聘用技術專家來就多家廠商產品進行侵權調查,當下尚未知悉被告 當事人涉嫌侵權),則必須在訴訟結果顯示敗訴方確實從事侵權行為下,勝訴人方可獲得 相關費用補償。 三、評析 歐盟法院本案判決,主要針對比利時法院訴訟費用賠償制度下實際補償數字遠低於實際花 費之不合理情形,未來比國立法機關或將放寬或取消律師費補償金額上限之規定,俾使勝 訴方獲得合理適當之補償;其他類型訴訟花費之補償方面,亦僅需勝訴方證明該花費與訴 訟本身具直接關聯即可,而無需訴訟結果確認敗訴方侵權行為成立。本案判決,未來將連 帶影響德國、西班牙等其他成員國之訴訟費用補償制度。對此,儘管並非所有成員國皆有 訂立補償金額上限,然實際判決數字遠低於勝訴方實際花費卻為一普遍情況,顯著不利於 專利權人原告維護其智財權益,故歐盟法院判決將有助於改善此一共同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83.171.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74419373.A.B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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