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內優先權
請教各位前輩
有一美國申請案A欲主張一美國案B的優先權
兩案的發明人完全相同
但Assignee不同
A案Assignee為a b c
B案Assignee為a b
這樣的情況下,請問需要簽署優先權轉讓證明嗎?
我知道在大陸,若申請案和優先權基礎案申請人不同,需簽署優先權轉讓證明
不知美國是否有相關規定?
另,能否告知此規定在MPEP第幾條呢?
自己有查過了但找不到相關規定
懇請各位高手幫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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