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1商標審查人員 修改專利範圍
三、王五於100年3月2日就其發明之G技術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100年5月2日向我國智慧
財產局申請專利,並聲明優先權。智慧財產局審查時,發現趙六於100年4月6日針對
相同之G技術提出專利申請。若G技術具備專利要件,智慧財產局應向何人核發專利?
又G技術獲准專利後,專利權人得否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想請教一下第二小題,關於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的規定中似乎都是針對審查中或是再審
查的狀態,至於獲准專利後的部分,似乎較沒有提到,故想請問獲准專利後,是否還能夠
提出申請專利範圍呢?有勞高手指點迷津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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