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提起實體審查申請的法定期限
請問
有主張優先權的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案
如果申請時沒有同時提出實審申請
那麼三年以內的提實審期限的起算點
是用案件實際申請日來計算? (如同台灣案)
還是以優先權日起算為準? (如同大陸案)
因為網路上查日本專利規定
法條上看好像就是指申請日起起算
但網路上也有制度介紹上寫如有優先權主張則以優先權日為準
不曉得哪個才是正確的
熟悉日本專利法的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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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87.96
推
05/08 23:56, , 1F
05/08 23:56, 1F
多謝回覆
推
05/12 00:44, , 2F
05/12 00:44, 2F
審查指南上面就有寫到了
6.4.1 實質審查請求的相關要求
實質審查請求應當在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三年內提出,並在此期限
內繳納實質審查費。(法35.1)
※ 編輯: patentman 來自: 111.248.91.97 (05/12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