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提起實體審查申請的法定期限

看板Patent作者 (patentman)時間12年前 (2013/05/08 00:5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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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主張優先權的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案 如果申請時沒有同時提出實審申請 那麼三年以內的提實審期限的起算點 是用案件實際申請日來計算? (如同台灣案) 還是以優先權日起算為準? (如同大陸案) 因為網路上查日本專利規定 法條上看好像就是指申請日起起算 但網路上也有制度介紹上寫如有優先權主張則以優先權日為準 不曉得哪個才是正確的 熟悉日本專利法的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87.96

05/08 23:56, , 1F
明定"申請日"起
05/08 23:56, 1F
多謝回覆

05/12 00:44, , 2F
確定大陸案是依優先權日起算嗎?是的話?我又要更新知識了
05/12 00:44, 2F
審查指南上面就有寫到了 6.4.1 實質審查請求的相關要求 實質審查請求應當在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三年內提出,並在此期限 內繳納實質審查費。(法35.1) ※ 編輯: patentman 來自: 111.248.91.97 (05/1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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