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初審核駁逕提訴願
專利法第48條(現行法第46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
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
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關於初審核駁可否不經再審查,逕提訴願,學說上有以下幾種見解:
否定說:
從專利法第48條的「反面解釋」,僅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
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故若是以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核駁者,需經再審查,不得逕提訴願。
肯定說: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而初審核駁是行政處分,當然可以提起訴願。
專利法亦無明文禁止經行訴願,非「法律另有規定者」;
「反面解釋」只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難謂「法律」。
故申請人得選擇再審查或逕提訴願。
管見以為:
為保障申請人的權利,應盡量給申請人更多的程序選擇來救濟。
法律既無明文禁止逕行訴願,申請人當然得逕行訴願。
目前實務上,據說還是不准逕行訴願,
但似乎也可能是經濟部為了怕事或賺錢而忽悠大家的說法。
(再審查加收8000元,訴願免費)
不過想請問大家,有沒有真實的案件,
因為未提再審查,而被經濟部訴願會拒絕的案例。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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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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