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美國新法
以下簡介係根據理律之文章精簡而成 細部請參閱原網址如下:
http://www.leeandli.com/web/c/info_alertsheet.asp?id=127
另外 本文之內容僅係用於參考 敝人不對本文內容之正確性負任何責任
針對美國新法 在專利申請程序 影響PE工作內容的重大變革如下:
1. 審查基準日 的認定
「先發明原則」更為「先申請原則』
發明案之申請日得以 臨時申請案 之申請日為準
以後oa時將不能以affidavit 來swear back進而排除前案 (omfg...)
生效日:102年3月16日
2. 先前技術 的認定
由相對新穎性更為絕對新穎性 先前技術將不以國內、外予以分類
生效日為102年3月16日
3. 增加獨立發明人條款
申請案"同時"符合條件1~4者 得申請為『微實體』 規費打25折 (75% OFF)
1. 發明人符合小實體資格;(eg:自然人)
2. 各發明人在低於4件(包含?)已提出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中列名為發明人
3. 各發明人年收入少於450萬新台幣者........(  ̄ c ̄)y▂ξ
4. 申請案之申請權受讓人之年收入不多於450萬新台幣者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16日 (應得溯至100年9月16日後提出的申請?)
(論學生人頭戶暴增之可能)
4. 增加 優先審查條款
除既有的途徑外 若申請案之獨立項 =<4項 及 總CLAIM為30項以下者
申請人得付約14萬 NT.DRS(大實體) 或7萬NT.DRS(小實體) 申請加速審查
付錢後請求後一年內得第一次OA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26日
(對IT、手機等技術生命週期較短者有利)
5. 增加 補充審查條款 (下稱SE)
專利權人可於領證後(備具前案?)向USPTO申請SE,來進一步判斷己核準專利的可
專利性。申請後USPTO將於3個月內發出通知,
(原PO猜..有點像台灣的技術報告書?)
生效日:101年9月26日
6. 增加 專利核准後的無效程序
取消以往的Inter parte, ex parte re-exam.
(1).第三人可基於任何法定可專利性事由,提出專利有效性之質疑。
(有點像台灣92年前 舊法中的 公眾審查?)
(2).經(1)後,可進行 Inter Partes Review
(舉發、被舉發雙方均得就舉發之內容表示意見 舉發方需具名)
(3).Ex Parte Reexamination 跟 Ex Parte Reexamination 類似
(僅舉發方得向uspto提出單次、單向意見 舉發方得不具名)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7. 未揭露最佳實施例 將不會導致專利無效
依規範 申請案仍要揭露best mode 但沒罰則.... (  ̄ c ̄)y▂ξ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若上開內容有誤 請各位先進多加指正 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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