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美國新法

看板Patent作者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2年前 (2011/11/02 01:42),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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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介係根據理律之文章精簡而成 細部請參閱原網址如下: http://www.leeandli.com/web/c/info_alertsheet.asp?id=127 另外 本文之內容僅係用於參考 敝人不對本文內容之正確性負任何責任 針對美國新法 在專利申請程序 影響PE工作內容的重大變革如下: 1. 審查基準日 的認定 「先發明原則」更為「先申請原則』 發明案之申請日得以 臨時申請案 之申請日為準 以後oa時將不能以affidavit 來swear back進而排除前案 (omfg...) 生效日:102年3月16日 2. 先前技術 的認定 由相對新穎性更為絕對新穎性 先前技術將不以國內、外予以分類 生效日為102年3月16日 3. 增加獨立發明人條款 申請案"同時"符合條件1~4者 得申請為『微實體』 規費打25折 (75% OFF) 1. 發明人符合小實體資格;(eg:自然人) 2. 各發明人在低於4件(包含?)已提出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中列名為發明人 3. 各發明人年收入少於450萬新台幣者........(  ̄ c ̄)y▂ξ 4. 申請案之申請權受讓人之年收入不多於450萬新台幣者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16日 (應得溯至100年9月16日後提出的申請?) (論學生人頭戶暴增之可能) 4. 增加 優先審查條款 除既有的途徑外 若申請案之獨立項 =<4項 及 總CLAIM為30項以下者 申請人得付約14萬 NT.DRS(大實體) 或7萬NT.DRS(小實體) 申請加速審查 付錢後請求後一年內得第一次OA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26日 (對IT、手機等技術生命週期較短者有利) 5. 增加 補充審查條款 (下稱SE) 專利權人可於領證後(備具前案?)向USPTO申請SE,來進一步判斷己核準專利的可 專利性。申請後USPTO將於3個月內發出通知, (原PO猜..有點像台灣的技術報告書?) 生效日:101年9月26日 6. 增加 專利核准後的無效程序 取消以往的Inter parte, ex parte re-exam. (1).第三人可基於任何法定可專利性事由,提出專利有效性之質疑。 (有點像台灣92年前 舊法中的 公眾審查?) (2).經(1)後,可進行 Inter Partes Review (舉發、被舉發雙方均得就舉發之內容表示意見 舉發方需具名) (3).Ex Parte Reexamination 跟 Ex Parte Reexamination 類似 (僅舉發方得向uspto提出單次、單向意見 舉發方得不具名)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7. 未揭露最佳實施例 將不會導致專利無效 依規範 申請案仍要揭露best mode 但沒罰則.... (  ̄ c ̄)y▂ξ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若上開內容有誤 請各位先進多加指正 謝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28.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28.7 (11/02 01:46)

11/02 09:13, , 1F
優先審查應該是一年內審結,拿到final或核准函。
11/02 09:13, 1F

11/02 09:36, , 2F
是指advisory action嗎 一年內拿到喔...(  ̄ c ̄)y▂ξ
11/02 09:36, 2F

11/02 13:06, , 3F
是 FOA 吧 AA 是在之後的
11/02 13:06, 3F

11/02 13:38, , 4F
ex parte re-examination並未取消喔,新法沒動到這部分.
11/02 13:38, 4F

11/03 00:59, , 5F
先申請原則+例外 這樣才對 例外很多
11/03 00:59, 5F
文章代碼(AID): #1Ei2-PMn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