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 智慧財產法院徵儲備約聘技術審查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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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智慧財產法院儲備約聘技術審查官甄試簡章
一、應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公、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資訊工程或相關研究所碩、博
士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任專利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2.曾任專利或商標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3.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專利或商標審查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4.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
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
明。
5.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
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6.具有國內外少見之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且有證明。
7.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申請發明專利件數達20件以上者。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內,考績(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第四款所稱相關科、系、所、指電機、機械、電子、化學、物理、資訊、醫藥、生物、土
木、礦冶、食品或業務所需領域之科、系、所。
第六款所稱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指第三項所列領域內之技術或專長。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患
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入候用名冊,於下次甄選
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喪失候用資格)。
三、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星期三)止,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
憑,逾期不受理。合者約試,不合者恕不退件,錄取名單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公布。
(二)報名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3樓,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收(請註明應
徵約聘技術審查官)。
(三)聯絡電話:(02)22726696#222 劉小姐
四、甄試方式:筆試占60%、口試占40%。
(一)筆試科目:1.計算機系統2.專利實務(包括專利法規、專利審查基準、專利侵害鑑
定要點等)
(二)口試:就應試人員專業知能、才識、言詞及一般常識評分。
(三)甄試日期、時間、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 98年10月21日(星期三)於司法院及本
院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五、報名時應繳交下列證件,證件影本限A4紙張(恕不退件):
(一)報名表1份(請自行下載列印並填妥簽章)。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資訊工程相關研究所碩、博士畢業者,請檢附在學期間成績
單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最近3年考績(核)證明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自傳1份(六佰字以內,並以電腦製作)。
六、待遇:依據司法院訂頒「智慧財產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遴聘辦法」第4條規定支給。
每薪點折合率目前為117.6元
(一)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歷證書者,自
四二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及格或具第一款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
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八二薪點。
(三)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歷證書並具有
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
八薪點。
七、其他
(一)錄取人員應繳交最近三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含血清檢驗梅毒
反應及X光透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予聘用。
(二)約聘技術審查官之聘期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因機關業務需要且經年終考核決定續
聘者,得於次年度續聘之。
(三)錄取人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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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年人來說
幾年的光陰好像只是指縫間的事
對年輕人來說
三年五年卻是一輩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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