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法第17條 第一年年費繳費期限是否쐠…

看板Patent作者 (krkr)時間15年前 (2009/07/15 11:22), 編輯推噓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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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在看MLB明星賽 加上有人找我去面試專利主管(雖然被羞辱的可能性99%) 我就說一下個人淺見 大師 說的沒補救辦法 因為 所謂不可抗力的回復原狀 並不是回復專利權 而是回復不可抗力時所存在的狀態 使你能繼續完成繳費的行為 你能請求回復原狀 但不繳費 所以專利法 仍有繳費的規定 至於 不可抗力 因為專利法算民法的特別法 民法當中有分 抽象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 重大過失 不可抗力 從這個角度和判例 去了解那些為不可抗力 請參照王澤鑑大法官的書 偷懶 請直接上法務部網站 有法治宣導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有一問 請各位前輩指教 : 專利法第81條 :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 : 專利法第51條 :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 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 : 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 專利法第17條 : 凡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 : 應不受理。....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 : 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 : 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第一年年費於專利法第51條敍明 ”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 其於法中明確列出期限應屬法定期限(?) 故如因地震而延誤其時日而未能繳費 : 能於30天內補繳並申請回復原狀嗎? : 因為小的看了好幾位大師的書都是說 : 第一年年費沒繳 專利就自此不存在 沒補救之方法 : 故生此問 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3.156 ※ 編輯: MicroOptics 來自: 140.112.33.156 (07/15 11:22)

07/15 16:10, , 1F
推這篇,回復的是狀態,不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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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47, , 2F
專利法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要件應該是「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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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要求到「不可抗力」這麼嚴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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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51, , 4F
祝你面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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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 謝啦 不過應該是去給洗面啦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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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幫你洗臉?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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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請求回復原狀有理由 就可以繳費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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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也不需要提什麼天災或不可歸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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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說當事人(前文說的老闆)不在國內 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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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展一次60天 現在展一次90天 再加上提不可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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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天 是有機會拖過兩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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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不需要自己去看民法的過失分類 平常有在念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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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審查基準的程序篇 怎樣適用 智財局已經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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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說過失的話 可以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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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事務所幫法人乙公司申請專利 等到好不容易要領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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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期限將至 甲無法向乙代表人A老闆確認是否繳費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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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所謂代表係代理法律行為及代行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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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若B老闆娘係非可代表公司之人或職務上可代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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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告訴甲不繳費領證 顯係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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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不屬於夫妻間日常生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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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甲不察誤聽B言 導致可申請展延而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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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認當事人真意 未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屬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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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因甲為該領域之人應懂法律 卻得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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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A回國發現專利權已喪失 對甲提出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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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2:27, , 25F
請問是否告得成? 是事實還是雄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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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是告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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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某事務所的陳先生 就會以後都不收乙公司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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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屬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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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l大所舉案例 我想到蠻有趣的問題 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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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是抽象輕過失 我忘了 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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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件而言 應僅限於184I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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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項所指權利 通說認為僅限固有利益 不包含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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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本案a得請求是僅限於取得專利的期待權 還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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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得請求的金額該依照何種基礎來計算 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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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3:00, , 35F
這要查一下 很久沒看民法了 但這就像律師沒有替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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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效內提起訴訟 導致當事人權利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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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案例應該沒有判決 後面律師這是有判決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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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b大 請問你會怎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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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說錯了 是權利不包含純粹上經濟的損失 非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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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那個案子我記得外部關係是訴訟上的不利益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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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關係我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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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3:23, , 42F
看來陳忠五的債總你有認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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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3:29, , 43F
原來是學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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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3:57, , 44F
XD 這樣也可以認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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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4:35, , 45F
找到類似案例 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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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訴136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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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7:42, , 47F
哦哦 我應該不是 我也還沒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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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事實真相是 法定不變期間不得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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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7:45, , 49F
所以A又主張委任書已委任甲事務所一切專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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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主張甲在未得到不繳費領證之相反指示前 應該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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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以甲的角度 在聯絡不到A的情形下是否應該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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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7:51, , 52F
又或者說甲若先代繳費後 A事後又表示不願意繳費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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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甲可以主張委任書有委任專利申請事務包含領證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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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強調未包含 那甲應該也可以主張無因管理要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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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0, , 55F
畢竟沒有不利於本人 且有委任申請事實 在連絡不到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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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2, , 56F
情形下 依照一般社會通念 繳費領證不會違反本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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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3, , 57F
所以甲事務所在聯絡不到本人情形下似乎不應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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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4, , 58F
因為沒有不繳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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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5, , 59F
所以只要A提出委任狀 A應該可以依b大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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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6, , 60F
向甲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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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8:07, , 61F
這樣講對嗎? 其實我也不知道 還望版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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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1:34, , 62F
疑 不是建良學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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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NKjkP9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