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失去的,終究追不回..論醉仔
醉仔好可憐..都沒人幫他寫一篇文給板大m起來
所以我也要寫點認真努力的文章
內有大絕... 明珠迷慎入
連名字都沒資格擁有的叛民
一生只能奢望建築不完全的家.......
醉仔 :只要聖女一句話....我的雙手就能守護日盲族
大祭師:你的手 只能殺人 是毀滅之手 是破壞之手
聖女 :你離開吧
醉仔 :不能給妳幸福的雙手...我不要
大祭師:你竟然自殘雙手...叛民就是叛民!
這三人的對話 短短幾句卻有著千言萬語而說不出的苦
大祭師心繫族民的未來光明 醉仔即使是日盲族千年最強傳說 但終究也只能戰鬥而已
聖女身負族民的負託 選擇為身份而活
醉仔這身力量..就算無敵 也無法挽救至愛被大祭師.日盲族人和方城子剝奪的幸福
這種力量 有何用處?
大祭師不諒解醉仔只因為無法接近聖女
就自毀可以幫助族民的傳奇力量 是叛民...確實在族人眼中 便是如此反叛
而又再一次 甘願為救明珠而不惜與族人開戰 再一次的反叛
但至始至終....醉仔心心念念的她 卻只選擇聖女的身份 而放下桃花的身份
只有9月15日那天 一夕夢鄉的桃花樹下..可以盼望著桃花的出現...
這或許便是明珠不斷重覆的話語:他不值得你這樣做的原因
因為現在證明了明珠確實可以為一件深愛的 具有生存意義的''作品'' 捨棄一切
而長心對明珠的意義 確實有著桃花對醉仔的意義
所以明珠無法理解 桃花為何不能? 醉仔為何不能?
也許換做明珠 早就把阻止他的族人都宰了 包括大祭師....
明珠用行動表現給醉仔看 可以為了自己深愛的''生存意義'' 宰了醉仔
而醉仔卻只能消極逃避而自殘 而不願去犧牲他人 奪回自己的''生存意義''
但明珠卻沒看到 醉仔最大的''生存意義''是桃花這份愛情 而非聖女這個人
所以醉仔明白
如果桃花必須無奈選擇聖女的身份
那這份愛情 也就只能在那一夕夢鄉 桃花漫舞那一天了
那一場生死戰 明珠想證明他對至愛願犧牲一切的做法 給醉仔看
但明珠卻忘記.. 或許是不願承認...
醉仔著急的腳步 只是要救一條生命阿.......
桃花....今年還看的到嗎?
醉仔: 那日,我來到一夕夢鄉的附近,
我看到她,我在暗處看了她一夜,我不敢見他,不敢
問他願意跟一名叛民與廢人走嗎?
這一刻,我突然明白,失去的,終究追不回,唯一能做的
,只有珍惜自己手上的,即便,我的手上一無所有。
即便,就連死後那一刻 擁住桃花殘缺的身體 竟然就是給予醉仔最大的施捨..
當那一刻.....明珠像魔術師一樣變出一條美美的布 來蓋住醉仔這可憐的人
我還以為 是明珠一時的清醒......
直到後來明珠的解釋 我才發現明珠依舊沉醉....沉醉在那般像醉仔一樣的偉大愛情
醉仔......也許是罪仔吧...
一生無法完整的家 一生無法圓滿的愛 一生無法圓滿的友情
或許有很大的機會
萬古長空會再現
但那也只能是一名萬古長空
也只能是一名陪著千葉一同創造萬古傳奇之戰神...如此而已
醉仔....是真的死了...
難忘過往十年情捨棄刀劍永無名
----
對於明珠 只有一句心得.....
見到明珠那時 以為明珠可以和醉仔共同搭救一條珍貴的生命 深信明珠還不至於見
色忘友到這種程度 但沒想到不幫忙也就算了 還擋住救命的路 醉仔反抗便順便
殺了醉仔 來令女帝開心 藉以證明 明珠可以為女帝一句話犧牲一切 連知心朋
友都可殺 女帝好開心 因為她的美貌 可以讓一個高手如此迷戀 如果這一切真
是迷戀外表的愛 是可以讓人為所欲為的藉口 這種價值觀好可怕 但真有如此複
雜的心思嗎?不過就是外表的迷戀 等死神所賜予美貌的正妹再出現 是否仍有破
碎的友情再度上演呢??
幹麻不求死神呢? 也許明珠還不知道那是死神的作品 他如果知道了應該會去求取吧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36.90
推
05/03 23:48, , 1F
05/03 23:48, 1F
→
05/04 01:12, , 2F
05/04 01:12, 2F
推
05/04 01:36, , 3F
05/04 01:36, 3F
→
05/04 01:38, , 4F
05/04 01:38, 4F
推
05/04 02:29, , 5F
05/04 02:29, 5F
→
05/04 02:29, , 6F
05/04 02:29, 6F
→
05/04 02:31, , 7F
05/04 02:31, 7F
→
05/04 02:32, , 8F
05/04 02:32, 8F
推
05/04 05:24, , 9F
05/04 05:24, 9F
→
05/04 07:36, , 10F
05/04 07:36, 10F
推
05/04 11:06, , 11F
05/04 11:06, 11F
推
05/04 15:48, , 12F
05/04 15:48, 12F
→
05/04 15:51, , 13F
05/04 15:51, 13F
→
05/04 15:52, , 14F
05/04 15:52, 14F
推
05/04 16:01, , 15F
05/04 16:01, 15F
推
05/04 16:33, , 16F
05/04 16:33, 16F
→
05/04 18:13, , 17F
05/04 18:13, 17F
推
05/04 19:20, , 18F
05/04 19:20, 18F
推
05/04 19:25, , 19F
05/04 19:25, 19F
→
05/04 21:44, , 20F
05/04 21:44, 20F
→
05/04 21:45, , 21F
05/04 21:45, 21F
→
05/04 21:46, , 22F
05/04 21:46, 22F
推
05/04 22:38, , 23F
05/04 22:38, 23F
→
05/04 22:40, , 24F
05/04 22:40, 24F
→
05/05 00:36, , 25F
05/05 00:36, 25F
推
05/05 22:54, , 26F
05/05 22:54, 26F
→
05/05 23:15, , 27F
05/05 23:15, 27F
※ 編輯: slkslk 來自: 59.113.137.189 (05/05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