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一百零一學年度上學期法理學期末考試題
命題教師:黃瑞明
班級:法四B
注意事項(重要):
一、除六法全書之外,教科書與筆記等其他資料均不得攜帶。
二、六法全書上面不能有明顯小抄記號;高點版六法全書與其他重點提示法規彙編亦不得
攜帶。
三、請用深黑色或深藍色筆作答(以淺黑色或淺藍等其他顏色筆或鉛筆作答者一律扣20
分。
四、引用有相關條文時請註明其條、項、款、段。
五、各小題均非簡答題!
六、字跡難以辨認者扣10分。
七、記得寫上新學號(非學校學號)。
八、試題卷不用交回。
壹、(三十分)
某大學法律研究所去年民法考題由甲教授出題,其題目係取自該教授之著作中之「獨門暗
器」(只有該書才有的見解),答題符合該著作之見解者即能獲取高分,反之,回答其他學
者意見的考生則慘遭低分。誠然,此種情形在我國早已見怪不怪,唯從「對話」(討論)以
及追求法學真理的觀點言之,此種做法有無問題?
貳、(三十分)
解釋法律之方法有多種,其中一種為「目的性限縮」。試以誹韓案的告訴(韓愈的三十九代
孫韓思道控告郭壽華指稱其先祖染有風流病)為例說明此種方法可以適用在刑事訴訟法第
234條第5項關於「直系血親」解釋。
參、(四十分)
請就以下實例說明何謂「法律實定(證)主義」以及你對於「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爭
議的看法。
(中國時報 2008.01.06)
嘉義一名退休老師,結婚四十年,兒女具已生養,因為自己欠債又外遇,為了要妻子名下
的財產,於是訴請婚姻無效。他的依據是一部早就廢止的《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這
個條例規定軍人結婚得報准,否則無效,此男當年並未呈報,依這個莫名其妙的法律,他
的婚姻「自始無效」;法官依此判准不說,還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離婚財產得分配,判決
無辜的女方還得給這個負心惡漢一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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