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99下民法債各期末考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民法債各期末考試題
科目:民法債編各論
出題者:葉新民
班級:法三B
題目: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98年6月分別與乙、丙簽訂A、B兩間透天屋,另與丁簽訂C辦公大
樓(七層樓)之營建契約,約定兩年竣工。經查A屋尚未屆至交屋期之前,已出現混凝土
抗壓強度不足、施工鋼筋數量短缺、樑柱表面石料脫漏等現象,乙乃催告甲儘速修補,並
表示於補正前,暫停繼續支付價金。甲經詢價後,以需費過鉅為由拒絕修補,且請求乙依
約繼續支付價金。對此,乙向甲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其所支付之全部價金,甲則以乙
片面違約,主張將已收取之價金當作乙應支付的違約金沒收之。次查B屋交付且完成所有
權移轉登記後,丙開設高級法國餐廳。俟交屋後二年半,該屋因當初與甲有承攬關係之營
造廠商戊施工不當而嚴重漏水,污損餐廳內之名貴地毯,丙因此停業一個月請求甲翻修屋
頂,歇業期間受有一百萬元之營業損失,且丙之幼女(庚)因屋頂漏水、環境潮濕,罹患
風濕性關節炎。末查甲丁締結C大樓之營建合約後,甲怠於施工,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迄
至100年6月,甲僅完成C大樓地上三層之工程,丁因大樓未能如期完工,致無法將場
地依預定計畫出租給己公司,受有租金損失。試附條文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相互間主張,各有無理由?
(2)丙就其屋頂漏水、地毯污損、營業損失、庚罹患風濕,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3)丁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設甲於簽約後,根本未進場施工,丁得否於約定完工期限
前,對甲主張解除契約?
(4)設100年5月底發生大地震,C大樓地上三層建築物全部倒塌,甲就此得否向丁
請求給付一部份之報酬?又地震後,丁得否要求甲重建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78.4
→
07/02 01:01, , 1F
07/02 01:01, 1F
推
07/02 23:40, , 2F
07/02 23:40, 2F
推
07/04 09:49, , 3F
07/04 09:49,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