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親屬法

看板PU_Law作者 (漣漪寒波)時間15年前 (2008/11/10 23: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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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親屬法 命題教授:蔡穎芳 考試班級:法二A 考試時間:13:20~14:40 一、住在台南的乙女與家住雲林的丙男與民國93年5月經親友介紹認識,8月於台南市安平區舉 行訂婚儀式。訂婚時,男方準備禮餅五十台斤、戒指、手鍊、項鍊等金飾及86萬元整,作 為訂婚禮物及聘金。女方於訂婚儀式中,收下金飾,並將聘金退還男方。訂婚之後數日, 丙男仍將86萬元以電匯方式匯入乙女之帳戶。乙女與丙男於訂婚時,協議兩人婚後仍居住 台南。丙男自稱會看風水,陪同乙女在台南地區看屋,但每次均以「屋裡有鬼」為理由, 推說看過的房子不能買。後來乙女以丙男匯出的86萬元自行簽約購屋,聲稱買屋係為開設 茶房,婚後由乙丙兩人共同經營,86萬元算是丙男對茶行的事業投資,為宜女收取86萬元 匯款後,雖擔任茶行之負責人,但未定期製作帳冊向投資人報告盈虧狀況。乙女未向銀行 代快購買該屋,要求丙男做保證人,丙男不願為乙女做保證人,兩人因此大吵一架。丙男 以手機簡訊詢問乙女:「我們正式解除婚約,你是否同意?如同意,請回傳給我。」乙女 則以簡訊回覆:「一切尊重你的決定,同意。」乙丙兩人自此正式同意解除上開婚約。乙 女返還金飾,但主張該86萬元匯款部分係丙男對茶行生意之投資;再加上丙男主動提出解 除婚約,悔婚已嚴重損害女生之名譽,依民法「違反婚約」之法律效果,應給付乙女精神 賠償(即按民俗”洗門風”),金乙女既未提告求償,自無需返還任何金錢。試問如果你是 丙男之律師,應如何幫甲男主張權利並辯護?試具理由作答。 二、甲男為沙鹿鎮民,透過國際婚姻仲介認識一大陸女子乙,兩人於福建省結婚,甲返台後積 極為乙女以探親名義申請來台居留,乙女於民國88年9月獲准入境,甲男隨即簡單的宴請 親友昭告結婚喜訊。詎料乙女入境數日,即獨自遷出,在某家餐廳打工並住在員工宿舍。 迨民國89年12月間,乙女因居留期間將屆滿,始出面央求甲男為伊辦理延展在台居留期間 ,乙女並表示她會照顧甲男之起居生活。甲男為一年邁老人,在急需他人照顧的情形下, 為乙女在次申請展延。嗣後乙女雖偶爾到甲男住處探望,但並未與甲男同居或照料其生活 。某日甲男輕微中風,乙女未立即前往探望,事後兩人大吵,乙女才告訴甲男,他根本不 想與甲男結婚,當初會答應這樁婚事,是想要以「假結婚」為手段到台灣打工賺錢。試問 :甲男有何權利可主張? 光第一題就快把我搞死了....冏 ------------------------------------ 貼心小提醒:若您不是分享考古題資訊,以上欄位可用CTRL+Y刪除之。       為維持版面整齊,提醒資訊請於張貼前用CTRL+Y刪除,感謝配合! -- 漣漪寒波,難忘憶秋年 落葉飛花,風過獨留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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