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1MIKpJ5l (更新)

看板PUBLICISS_PT作者 ( 愛米飛)時間8年前 (2015/11/21 10:55), 8年前編輯推噓7(10311)
留言2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先說,著作權的東西,我不熟, 所以一開始的方向判斷的有點出錯, 先跟板友們道歉。 好,照例先說結論。 chx64板友分享圖片之行為不違反公民板規定。 除非圖片著作權人本人來抗議, 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 其餘無關第三人是無法要求當事人受其處罰。 因此,不受理此案。 下方為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0&ctNode=6982&mp=1 首先,我先擷取這部份。 (一) 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 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如果未經同意的話,將會侵害到著 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二) 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除了重製權之外,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 權,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 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 覽、觀賞或聆聽,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 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chx64板友分享該圖片的行為是符合「重製」這個要件的。 (其實以網路上任何行為都是符合重製的要件orz) 然,著作權法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 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換句話說,要案件的相關當事人提出,板主才有受理之必要。 而XDDDDDDDDDD板友在此案件之中,並非相關當事人, 因此,此案不受理。 以上。 板工 aimif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52.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48074529.A.F73.html

11/21 11:09, , 1F
我覺得應該給個期限,期限內沒做到仍要依版規處理
11/21 11:09, 1F
※ 編輯: aimify (111.254.52.193), 11/21/2015 11:13:11

11/21 11:12, , 2F
我了解版主不想處罰任一版友,但這只有在版友能維持
11/21 11:12, 2F

11/21 11:13, , 3F
自治的情況下,像我跟他講他需要取得授權他也在辯解
11/21 11:13, 3F

11/21 11:13, , 4F
說那個不一定是他上傳的
11/21 11:13, 4F
※ 編輯: aimify (111.254.52.193), 11/21/2015 11:16:17

11/21 11:20, , 5F
那就希望該位版友有學到並在期限內改善囉
11/21 11:20, 5F

11/21 11:48, , 6F
反問你是原作者檢舉的嗎? 還是原作者請X10D檢舉?
11/21 11:48, 6F

11/21 11:49, , 7F
你要下這判例我告訴你完蛋 以後隨便都能檢舉
11/21 11:49, 7F

11/21 11:52, , 8F
要瞎扯很簡單 部落格底下留言路人於 2012/07/23 03:29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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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11:53, , 9F
這樣有告知了吧^_^ 換你了 上傳IMGUR請證實是我上傳
11/21 11:53, 9F

11/21 11:57, , 10F
2012/07/23 03:29那留言也沒說可以公開傳輸喔>.^
11/21 11:57, 10F

11/21 12:02, , 11F
其實你不覺得你有違規也沒關係啦,反正我又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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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12:05, , 12F
你挑釁找麻煩當然不會覺得怎麼樣阿 就算版主要桶我也無所謂
11/21 12:05, 12F

11/21 12:06, , 13F
"告知"過了 怎? 你要看信件?
11/21 12:06, 13F

11/21 12:08, , 14F
覺得挑釁就去檢舉阿(哈欠)
11/21 12:08, 14F

11/21 12:08, , 15F
信件喔,版主說給他看就可以,剩下自己去跟版主argue
11/21 12:08, 15F
※ 編輯: aimify (111.254.52.193), 11/21/2015 12:31:14

11/21 12:27, , 16F
要瞎扯誰不會?03:29那個留言是我留的。
11/21 12:27, 16F

11/21 12:41, , 17F
告訴乃論這件事是以民法與刑法來論,如果今天版規有
11/21 12:41, 17F

11/21 12:43, , 18F
完全依照法律規定那可以,然而這問題是在於有沒有被
11/21 12:43, 18F

11/21 12:45, , 19F
授權而已啊,再者版規也沒規定一定要著作權人檢舉
11/21 12:45, 19F

11/21 12:46, , 20F
如果是要著作權人才能檢舉,建議版主修訂版規
11/21 12:46, 20F
看起來板規的確有不足之處。 我會再修訂。 ※ 編輯: aimify (111.254.52.193), 11/21/2015 12:52:08

11/21 13:01, , 21F
而且我的問題是原著人是否有授權
11/21 13:01, 21F

11/21 13:09, , 22F
你可以去信給原作者詢問是否有受權 並請原作者來檢舉
11/21 13:09, 22F

11/21 16:07, , 23F
一定沒授權的啊,有授權早就拿出來了,還跟你囉嗦一堆哩。
11/21 16:07, 23F

11/21 16:17, , 24F
就跟湯姆走路一樣阿,問綠電有多少死都不敢說
11/21 16:17, 24F
文章代碼(AID): #1MJzqXzp (PUBLICISS_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