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你的陳述與經驗(遭遇),我真的覺得回應你的心理師很誇張,
而學校的諮商中心卻可以一致的容許或接受?
礙於時間有限,我簡短的回覆我的看法:
1. 個案絕對有權利要求看自己的個案記錄,心理師若有疑議,需與你直接溝通
討論,而不可以不了了之、忽略或避開的態度
2. 心理師本來就必須有寫每次晤談記錄的習慣,這是責任、義務、也是倫理!
為何需要有個案記錄的存在,這是每個心理師應該去思考並知道的事,豈能
用"都記在腦裡"作為理由?若遇到需上法庭的案子,一個心理師卻沒個案的
任何過去晤談記錄(而且是每次的),哪個法官會相信她憑印象回憶過去一年
以上的每次晤談內容?光是在職責上該心理師就已完全失職!
3. 寫個案摘要,這是一個心理師該有的專業能力耶,她做不到,卻好意思跟妳
說她寫不出來,而不是趕快私下找專業督導或自修學習,這完全失職耶!
4. 一個心理師離開,個案記錄就是該單位的財產,而不是跟著心理師一起離開,
心理師是不可以帶走任何個案記錄的,嚴謹的話,平常個案記錄打不完,都
應該要留在辦公室加班打完,而不是帶回家處理!
這就會回到第2點,為何要有個案記錄的原因之一啊!若前心理師離職,她總
要交接給新接任的同事吧?至少該同事就要有你所有的記錄!
5. 你提到的個案記錄或摘要證明,一份完整的個案檔案資料裡,心理師若在離職
前就已和你結案或結束合作關係,她都必須寫一份摘要在資料夾裡,從你各方
面去做總結,討論你的進步狀況與目前/日後的安排(ex:交接或轉介出去給誰)
學校諮商中心就可以直接根據這份提供你需要的諮商證明摘要,根本不需要再
回頭去找前心理師啊!
但 是
若你的前心理師在任職期間,就從來沒有好好的、完整的把每次與你的晤談記錄
和資料全部寫好,那就要問為何學校可以讓她離職而沒有追究、請她補完整呢??
這已不是因為妳要資料的問題了,這是在專業工作的本質上,她已失職,而她
所待的工作單位卻也不覺得怎樣,這樣要如何能提供該校的每位學生應有的基本
權利、保障與利益呢??
美國的專業協會,每年都會不定期出現在各地方臨檢該單位所提供的諮商品質,
其中一項是看諮商師的個案記錄,寫的不好,會被記點,更甭說"沒寫"的下場了!
記點不是只記個人,包括記該工作機構,點數愈多,他們常被臨檢的次數就愈多,
還會罰錢,最後會禁止該單位繼續營業,若是在學校就會被APA監督。
我當時在美國的前同事,離職後,因為還沒有把個案記錄補齊,一直被我們主管
催繳,因為那影響的層面很大,也會包括她自己的專業品德和名聲....
妳的狀況和遭遇,真的讓我聽了很生氣,一個懂得自重與專業的心理師,真的不該
讓自己曾服務過的個案,遭到如此的對待!
而我更生氣的是,似乎已非只有她一個人的問題了,而是整個環境都默許她這樣去做
諮商,她離開你們學校,很好!但不知哪個地方的個案又要繼續受難了呢?
看了你這篇文章,真的是令人既難過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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