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涉貪判刑定讞 馬公市代會主席須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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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判刑定讞 馬公市代會主席須解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許玉娟/台北報導】
2011.12.10 02:59 am
澎湖縣馬公市民代表會主席蔡光明,被訴明知李豫花等6位民代未參加電腦進修課程,
仍配合以不實單據報銷12萬元。案件纏訟12年後,昨天定讞;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判處
蔡、李等人有期徒刑2年,減為1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蔡、李須解職。蔡光明為了
證明自己的清白,會再提非常上訴。
6名市民代表中,黃武龍已過世;蔡明智、蘇文佐、李豫花、王天戶、陰玉玲等5民代
及辦理手續的秘書鄭坤滿,刑度和蔡光明相同。 外界預測會憾動地方勢力,但不影響
立委及總統選情。
本案經最高法院六度發回更審,僅更三審、更四審判決蔡光明等人無罪,其餘各審
多判到7年重刑。更六審合議庭以貪汙金額不到5萬元、案件審理逾8年符合刑事妥
速審判法、適用2007年減刑條例,三度減刑後,改判1年徒刑。
判決指出,馬公市1999年總預算中編列12名市民代表進修費用,每人2萬元,如年度
屆滿未執行,除辦理留用外,依法繳回;蔡明智等人為消耗預算,假意開辦電腦進修
課程,再持不實支出單據核銷,詐取進修12萬元。蔡光明自己雖未領取,仍指示祕書
鄭坤滿辦理,造成國庫損失,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蔡光明說,這筆預算本來就是要編給代表用來學習技能,但光是討論「學什麼」?
就讓大家傷透腦筋,後來開會討論結果決定上電腦課,擔任主席的他批准公文後,
因為沒空、沒去上課,卻被有心人檢舉。
他強調,不會貪圖這兩萬元,錢最後也繳回市庫,他替自己喊冤,「是派系鬥爭
害他成了被告」,沒想到精神折磨10多年,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很想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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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林大福,將大樹街石屋,租予恩人黃老十一家,未能報恩。
萬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黃公年租銀兩三十,萬不能轉租別人。
立此為據,本人兒子不得有違。
本人林大福,將大樹街石屋,租予恩人黃老十一家,未能報恩。
萬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黃公年租銀兩三十萬,不能轉租別人。
立此為據,本人兒子不得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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