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識課程修習規定
[通識]
1.需至少修滿12學分.
2.通識共分成(G1)人文學、(G2)社會科學、(G3)物質科學、(G4)生命科學.
3.(G4)領域之課程不列為公衛系學生之通識學分.
亦即若同學選修G4之課程,無法列入通識之必修12學分之內,只列為選修.
4.課程內涵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得計入其中任一領域.
5.G*表專業課程中可沖抵通識學分之課程,
但每門(上下學期合計為一門)僅能沖抵二學分.
如某一門科目與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相同者不得充抵.
6.修習一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僅承認一門為通識.
例:若已經選修過"124",再選修"G*"或"134"等含"4"之跨領域通識皆不承認.
亦即只要曾經修過"G*"或含"4"之跨領域課程,
剩下的通識只能修"1"、"2"、"3"、"12"、"13"、"23"、"123"等課程.
7.通識修習方式
1.除本系所領域外,其它三領域皆應選修,每領域不得少於兩學分。
2.其它三領域中選二領域,其中任一領域至少應選四學分,
最多不超過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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