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年限屆滿休學規定
※ [本文轉錄自 PH-91 看板]
作者: Chanyy (糖小鴨) 看板: PH-91
標題: [公告] 年限屆滿休學規定
時間: Wed Apr 23 09:55:45 2008
本學期學位考試申請於四月底截止,
研究生於96.2修業年限屆滿,但無法如期提出申請者,
或大學部學生修業年限屆滿,無法畢業者,
請轉知下列有關休學之學則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
但如因病(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或重要事故(附相關證明),
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休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註1:本學期(96.2)休學截止日為5/16。期末考試開始日為6/16。
註2: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延長休學者,應提出學生報告書並附上相關證明,
且註明擬休學期間為何學年、學期。
醫教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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