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看板PCCU_MLAW作者 (小樹)時間12年前 (2011/08/18 12:0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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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蘋果日報 更新日期:"2011/08/18 06:30" 司法官特考爭議考題 【唐鎮宇、張欽╱台北報導】司法官特考出現「恐龍考題」?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 ,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 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 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竟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 也是律師的宋小姐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依立法理由並沒錯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痛批,題目僵化,等於教未來法官「如何把輕判合理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㗖正則說,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義」來看,「C」 確是正確答案,但立法不夠周延,「未來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會被罵『恐龍法官』 。」 法界對這題的答案出現兩派見解。法官趙子榮痛批,怎會沒刑責?房東使用工具鑿洞,還 利用該洞窺視,就是利用工具窺視,已觸犯妨害祕密罪;他並舉例:「投宿旅社、汽車旅 館,老闆難道可以隨便挖洞窺視客房內的隱私活動嗎?」 但台北地院一庭長則表示,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使用是 否成立「利用工具」,確有討論空間。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 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 大增,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像黑心律師詭辯」 律師謝天仁說,法律沒寫清楚的東西就不能處罰,「工具」和「鑿洞」確有落差。宋小姐 則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未來要當法官、檢察官,考題應有教育意義,該題答案好像「 黑心律師的詭辯」,和民眾感受差太遠。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 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82.3

08/18 12:09, , 1F
「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這句話戳中我的笑點XD
08/18 12:09, 1F

08/18 22:30, , 2F
一整個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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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2:24, , 3F
「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這句話戳中我的笑點+1,我以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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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2:25, , 4F
家都是帶著法典去考試,另外想提醒這位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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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所有考試都跟教育不沾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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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23:52, , 6F
本來就沒有刑法上的刑責...不知在聳動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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