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龜第 000001 號》 申訴回覆

看板PCCU_MLAW作者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時間13年前 (2010/08/30 01:30),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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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主文:維持使用者staff23 之水桶裁定。 理  由 程序事項: 一、申訴略以;該討論是回應balawalking要他去問他老師把一份有著作權的東西重製公開 供人下載,有沒有犯了哪條你們法律人念的法?他balawalking問我犯哪國法?我回答 :老話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我的媽呀,是法律人耶 本人並非法律人,並非 法律特別專業,從事法律專業之人,還要來問我,甚感驚訝? 我的媽呀~ 是法律人耶 ,何來挑釁之有,為抗辯之詞。 二、唯查:於該b版友發言前,申訴人先以「知法犯法,原來律師是可以靠這樣考上的」 等語推文在先,其後方有該b版友之發言,就申訴人於前所言之「知法犯法」語焉不 詳所謂的知法及犯法,究竟所犯所知為何國法律,當屬正常一般人均可生之正常疑問 與欲知之詳細疑點,亦即申訴人既已發言表示「知法犯法」,則通常合理解釋下,應 可推知申訴人對於該行為是否違法,違反何種法律,如何違法,應已有瞭解方有此發 言。是故該b版友發言並無不當與不合理處。 三、次查;申訴人係於b版友發言後,未就該問題表示犯何法、如何犯法,反以該b版友不 是很多考試及格、用其所念的去想一想、去問其師等語,其後並加以「我的媽呀~是 法律人耶」回應,對b版友為反唇相譏,按一般通念均足引起爭執之挑釁之詞。申訴 人雖以其非法律人因而法律非屬專業,乃甚感驚訝等語認其非屬挑釁,然申訴人既已 發言表示知法犯法等語,而該版友之發言如前所述亦無不當與不合理處,則申訴人之 回應b版友之推文部分,其所述為甚感驚訝等語應為推諉狡辯之詞,顯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申訴人僅斷章取義擷取後段部分,顯係為卸責、製造非挑釁情狀。況且, 倘如申訴人所述,其非法律人並非法律特別專業,如何認定係「知法犯法」?果如此 ,該最前所述豈非開頭便有挑釁之意。退步言,縱該「知法犯法」開頭並無挑釁之意 ,然該後段「原來律師可以靠這樣考上」等語,就前後文以觀,一般社會通念亦難見 無挑釁或貶抑該求檔人與其餘法律人之意。是故,原判決所認申訴人之推文挑釁違反 版規自屬有據,該申訴應予駁回。 實體部分:   因程序事項不符則本人毋庸針對著作權法部分作回覆,併此敘明。 救濟方式     若不申訴後之主文決定,請至看板《Uni-LawServ》 提出向PTT站方再申訴。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證-申訴人staff23 之申訴文(該私人信件內容已得同意公開,惟僅供本文申訴文內使    用) 證明授權信件: 作者 staff23 (我要便宜XD) 標題 Re: 不服判決 時間 Sat Aug 28 00:13:52 2010 ─────────────────────────────────────── 得於此公告使用該內容,此外任何人非經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 ※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申訴內容係否公開與版面? : 倘若拒絕公開,則屆時公告申訴內容僅有主文部份。 : 請回覆。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訴文內容: 作者 staff23 (我要便宜XD) 標題 不服判決 時間 Fri Aug 27 13:06:18 2010 ─────────────────────────────────────── 一、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項前段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該法中所稱之 重製,可分為合法之重製與違法之重製,相關規定請詳參著作權法。 文化法研版版主主張『該檔案皆屬保成補習班於網路上公開授權可供下載之版本,且下載 版本與所提供版本並無差異,何來「重製 」之有?』唯查該考猜之電子檔,係以網路下載或其他方式提供(例如:以隨身碟拷貝) ,於下載之完成或其他方法完成後,已於 原本之外複製一份或一份以上之重複製作,係屬該法所稱之其他方法,其主張之網路下載 與版本並無差異可茲佐證,又其所供於文 化法律版、文化法研版散布之版本是否有所差異容後詳述。 故其應有重製之事實存在,並未如其所主張之無重製之事實。 二、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 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於台灣學術 網路內所成立之台大PTT實業坊BBS討論區(以下簡稱PTT)分類區塊中,文化法律版、文 化法研版原係供特定多數人使用之討論區, 唯此二討論區係屬公開討論區,不特定人(例如:在下)亦得瀏覽及參與討論,並無任何 限制,性質上已屬非特定多數人之討論區。 文化法研版版主所言『而本人所提供之考猜係屬提供本版之「法律研究生」,屬於正常社 交之特定多數人,然亦屬同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但書情形,並非該當向「公眾」散撥係爭考猜。』唯查該考猜不僅於文化法研 版提供,尚於文化法律版也提供相同考猜 ,觀此二版於PTT之性質除特定多數人之外,不特定人亦得瀏覽,倘若係提供於正常社交 之多數人,也就是該考猜之正常社交之多數 人為PTT瀏覽者,按PTT註冊人數近兩百萬人,同時在線人數為8-15萬人,尚不包含以 guest身分瀏覽之人,已逾常理正常社交多數人 之認知,參閱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與其主張無關,其主張並 無依據。 人皆得瀏覽,目前並無法特定,不特定人 瀏覽時並未受到限制,且公開討論區如係特定人討論,已違公開討論區根本設立之意旨, 現行PTT之規範僅為管理上之便利所設定分 類區塊,其特定與否無從得知。 故考猜已有向特定多數或不特定人散布之事實存在。 三、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 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文化法研版版主提供之考猜供其他人下載,且將該一訊息發布至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公開討 論區,供公眾知曉,已有散布之事實存在。 四、 同法第十點、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 內容。 同法第十八點、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六、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 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 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 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 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 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 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 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 務者。 版主之超連結並非保成補習班所有之網域下之超連結,係屬自行上傳後新生之超連結,以 和原超連結之關係中斷。 七、 系爭原著作以ADOBE所發行之文書軟體Acrobat製成電子檔,副檔名規格為.pdf,內容包含 原著作以及可限制相關授權範圍之限制機 制,該限制係以文書軟體加密,以禁止使用者未經同意以電腦複製該著作或以紙本列印重 製該著作,也就是說該一電子檔中尚包含 一段看不見之原始碼,用以驗證是否取得原作者同意而可合法重製該作者所未授權之範圍 ,該一原始碼係屬該著作之一部, 八、 援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一,定有以上罰則,任意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依同法第 103條提出告發。 (即可向警察機關所唯說我看見常威在打來福之類的行為) 十、版主指稱我挑釁一事參照原討論 推 balawalking:唷,好一個冠冕堂皇的「知法犯法」喔,是犯哪國法? 08/23 22:10 → balawalking:你家自己訂定的法? 水桶兩個月不夠是嗎? 哈哈哈 08/23 22:11 → balawalking:怎麼有些人總是認為躲在螢幕後面,就自以為別人永遠 08/23 22:13 → balawalking:遠找不到他,然後就做些現實生活不敢作的__行為? 08/23 22:13 → balawalking:這是可悲嗎? 08/23 22:13 → staff23:犯法 你不知道嗎? 你不是很多考及格嗎?要不要請教你的老師 08/24 01:11 → staff23:你去問他把一份有著作權的東西 重製 公開供人下載 08/24 01:15 → staff23:有沒有犯了哪條你們法律人念的法 08/24 01:16 → staff23:還問我犯哪國法? 老話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 08/24 01:17 → staff23:我的媽呀~ 是法律人耶 08/24 01:23 很明顯版主斷章取義,該討論是回應balawalking要他去問他老師把一份有著作權的東西 重製 公開供人下載,有沒有犯了哪條你們法律人念的法?  → staff23:還問我犯哪國法? 老話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 08/24 01:17 → staff23:我的媽呀~ 是法律人耶 08/24 01:23 很明顯版主斷章取義,該討論是回應balawalking要他去問他老師把一份有著作權的東西 重製 公開供人下載,有沒有犯了哪條你們法律人念的法?  他balawalking問我犯哪國法? 我回答:老話一句 用用你念的去想一想吧!我的媽呀~ 是法律人耶 本人並非法律人,並非法律特別專業,從事法律專業之人,還要來問我,甚感驚訝,乃說 我的媽呀~ 是法律人耶,何來挑釁之有? 總上事實,不服判決,原判決應撤銷 -- (嘶)╭*★◤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長球路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8.210

08/30 01:32, , 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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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8:14, , 2F
把所學發揮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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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沒有再申訴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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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2:55, , 4F
妳考完律師還寫不夠啊?寫這麼多還不累啊?對你只有無限的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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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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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23:25, , 6F
s到底是在幹嘛的阿?真的時間很多!
08/30 23:25,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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