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版規草案
第一條 (板規源由及依據)
一、本版版規係基於創設版主ujhuang所立之版規修設而成。
二、本版板規係基於批踢踢實業坊之使用者條款第五點授權
制定。
第二條 (發文須知)
一、發文標題中公告選項限版主專用外,其餘均自由使用。
二、發文主題關於入學考試、選課、找指導教授及其他事項
等,均可發文討論,惟不保證一定回答。
第三條 (發文內容)
本版原則上討論事項不設限,但文章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律禁止。
一、使用注音文,但習慣上為語助詞者不在此限。
二、有人身攻擊、濫罵及挑釁之用語。
三、商業廣告文,但與法律相關者,不在此限。
四、非有正當目的且經板主許可之手動置底文。
五、徵求工讀文,但與法律相關或板主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修改文章中之其他使用者推文。
七、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或批踢踢站規之
行為。
第四條 (罰則與量刑)
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款者,初犯警告,累犯者
處三個月以下之水桶。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者,處六個月以下二個月以上之水桶;
另涉及民刑事責任時,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置;情節重大者
得逕自劣退處分。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款者,劣退處分。
四、違反第三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者,刪除原文章並予以警告或
處以四個月以下之水桶,但情節重大者逕自劣退處分。
六、犯本板規定曾有紀錄者,再犯者加重水桶期限二分之一或
逕自劣退處分。
七、同一文章中違反數版規者,從一重處斷。
不同文章中有數違反版規者,於裁處確定前,數罪併罰。
第五條 (救濟方式)
使用者違反前條規定而受懲罰者,其生效時點自懲處文公告時
生效。
不服前款懲處者,得於三日內向版主申訴;逾時不申訴者視為
放棄。
第六條 (備分方式)
所有刪除或有爭議性之文章,均自動備份於本版精華區內以供
判決查證之用。
第七條 (補充規定)
本版規漏未規定者,由中華民國法律及批踢踢實業坊站規作補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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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010.04.30. 初稿
大家討論看看有沒有什麼要修的?提供點意見,感恩:)
V.2010.07.01 二搞
如無意外這幾天就要換板規了~板龜是讓大家摸摸用的XD
V.2010.07.21 三稿
校正修定關於惡意修改推文。
制定感謝ujhuang前版主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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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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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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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10.69.124.44 (07/22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