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文] Google拒絕鑑賞期 北市罰100萬
美商Google提供下載手機應用軟體在15分鐘內退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七天
鑑賞期的規定。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上周要求Google,27日前訂出退費機制。期限一到,
Google由律師代表到市政府,並且由美方人員致電法規會,表示無法遵守臺灣消保法規定
,並且從今天(27)起暫停銷售付費軟體給臺灣消費者。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Google
以停售付費軟體,換取拒絕遵循法律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裁罰Google一百萬元,限令7
月1日前改善,否則不排除連續加重處罰。(2011-06-27 17:23:49 張益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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