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報稅問題 - 2016辭職回台
最近在忙著與會計師溝通報稅問題,有幾個地方我和她的看法有些出入,
需要有較豐富工作報稅經驗的各位前輩提供意見,還請大家不吝指教。
背景: 2012年5月畢業,10月開使用OPT工作
2014年10月從OPT轉H1B (此前使用 17-month OPT Extension)
2015報稅年度是用Resident Alien報稅
2016年2月底辭職,玩到3月底回台
2014, 2015皆在美全職工作工作(皆至少待超過330天)
2016在美90天 (60天為H1B, 30天為離美後持ESTA回美玩)
2017截至目前為止不曾出現在美國領土
問題:
1. 我能通過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而用 Resident Alien 報稅嗎?
我的理解是可以,因為 90 > 31 or (90+365/3+365/6) > 183。理解錯誤還請指正。
(有點搞不清楚Current Year是2016還是2017...)
2. 會計師主張用1040NR報2016的稅,因為可以不用繳health insurance penalty (我的
insurance只到二月底)。但我的理解是,我過去12個月中(2016 Apr - 2017 Mar)
已實質離美超過330天,應該不用付這筆penalty。所以用 Nonresident Alien
不見得會比較有利。
3. 我已實質離美,請問是否會有automatic extension到 6/15/2017?如果是的話,
中間要繳交任何書面資料嗎?
4. 因為過去12個月離美超過330天,foreign income是否能免稅?如果免稅,需要
報稅嗎?要拿什麼證明自己在台灣的所得?
因為會計師一直認為我應該用NR報,所以我想要確認這樣做是否正確。
在此先感謝大家提供可能的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83.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sea_Job/M.1491917848.A.C51.html
→
04/12 01:02, , 1F
04/12 01:02, 1F
→
04/12 06:13, , 2F
04/12 06:13, 2F
→
04/12 08:39, , 3F
04/12 08:39, 3F
→
04/12 08:43, , 4F
04/12 08:43, 4F
→
04/12 08:56, , 5F
04/12 08:56, 5F
→
04/12 08:56, , 6F
04/12 08:56, 6F
→
04/12 13:03, , 7F
04/12 13:03, 7F
→
04/12 13:03, , 8F
04/12 13:03, 8F
→
04/12 13:10, , 9F
04/12 13:10, 9F
→
04/12 13:12, , 10F
04/12 13:12, 10F
→
04/12 13:12, , 11F
04/12 13:12, 1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