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學生申請期中撤選課程實施要點

看板OIT_main作者 (蛋糕)時間12年前 (2013/07/08 09: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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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特訂定本校「學 生申請期中撤選課程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有下列特殊情形者得申請撤選: 一、學生於每一學期規定之加退選時間後,若因個人身心之特殊狀況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等特殊情形,致使不能專注於課業而無法繼續修習課程時,經導師、系(所)查證屬實後, 得依本辦法申請辦理撤選。 二、學生於上學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成績達二分之一且當學期期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得依本辦法針對不及格科目提出申請 辦理撤選。 第三條 撤選申請程序: 一、申請撤選之學生,應填妥「撤選申請書」並檢具當學期選課清單,送經導師、任課教 師及系(所)主任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後續手續。 二、撤選作業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中考試結束一週後始得辦理,學生申請撤選作業以一 次為限。申請撤選學生應於第十三週結束前完成申請,並送交教務處課務組。 三、申請撤選之科目,撤選後修讀總學分數仍不得低於學則規定之當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 ;延修生辦理撤選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辦理撤選後,該學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撤 選,也不得更改科目。 第四條 學生撤選之課程其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撤選之課程仍需登載於當學期成績單、學生歷年成績單中,惟該科成績欄 中註明「撤選」。 二、撤選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當學期之總修習學分數。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辦理撤選後,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尚未繳交者仍 應補繳。 第五條 撤選課程後開課最少人數,不受選課辦法第十條開課人數下限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課程撤選前之缺曠時數,仍計入該學期缺曠總時數,不得註銷。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96.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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