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月薪勞工薪資計算
以下是勞動部針對月薪勞工權益遇到的常見問題
1.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調整後,月薪制勞工的每小時工資額為?
A: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
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
未變動。
例如:原約定月薪24000元,每日薪資是8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00元。
注:無論班表是V還是O都是一樣有給薪的
2.按月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40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4000元每月除以30日
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24條「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注:或者選擇加時數
3.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
,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
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注:加發一倍薪資,例每日薪資一千,國定假日上班會領到兩千,而不是多領兩千,或選
擇補休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
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注:因無法將特休休完而擅自歸零而未給薪是違法的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雇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
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例:管路自拔扣下個月薪水,是違法的。可是事後罰錢,卻並不違法,但是需在工作守則
中註明,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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